永久地契发不出你很高兴吗?
他的文章说到:“根据联邦政府的国家土地法典,根本是无法批准永久地契,这肯定违反了宪法条例,而民联政府根本是没有办法做到!”
不过他忘记了,联邦宪法第2目录第9览表下,诠释了“土地”是在州政府的管辖权之下。此外,在联邦宪法第91章(5)之下,国家土地理事会并没有法定的权力。
其次,黄老子也提出,“《联邦宪法》乃最高法律,州宪法不能违反《联邦宪法》原则,否则当无效论。但是《1965土地法典》是为了整合国家的所有土地问题。至于地契,《土地法典》阐明,广义而言,永久地契只能发给联邦政府和公共用途,或是有限的特别情况而已。”
但是,让我们看看《土地法典》第76(a)条款,它阐明,州政府能发出99年地契;第76(aa)(iii)条款则阐明,州政府能依“特殊情况”(special circumstances)发出永久地契,但此条款没有定义何谓“特殊情况”。尽管《联邦宪法》第九列表(Ninth Schedule)阐明州政府有权管理土地事务,但要发出永久地契则须依据《土地法典》行事。不过,霹雳州政府的做法仍算不上违宪。
第91(6)条款则阐明,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可就土地使用事宜或任何关于土地管理的建议法规咨询国家土地理事会的意见,而后者也有义务劝告政府如何行事。但是,此条款并没有说明,州政府必须得到该理事会批准才可发出永久地契。
还有请黄老子不要蒙混读者,你说“有限的特别情况”,第76(a)条款上并没有阐明何为“特殊情况”,又何来“有限”的“特别情况”?
发出永久地契并不是不可行,但有一定的难度,也有很多灰色地带,最重要的中央政府不要让旗下的土地理事会,和法官扯后腿就行了。
如果国阵要用“特殊情况”的条款发永久地契,法官会批吗?为什么会批呢?国阵不只一次把土地变成永久地契,应该很有经练,可以教教民联如何给法官“特殊情况”的理由过关。好让人民可以早日得益。那如果民联把发放永久地契“特殊情况”条款争议带上法庭,会被批吗?不批的理由可以给很多,但能服众吗?
黄老子说“尽管发出永久地契,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非常困难和面对诸多技术问题的”,他又说这是没办法做到的,究竟是不能做到还是很难做到?如果黄老子的意思是很难做到就是说有可能做到啦!那技术问题是什么?法官?宪法?这么多年来宪法已经被国阵改得面目全非,国阵如果认为宪法很难做到,就可以该宪法让它变得更容易做到配合一下啊!如果宪法很难改,人民也可以试试比较容易的方法-改换政府看看!读者们,你说是吗?
民联将来有没有这个魄力做到小生不知道,但钩人一脚害人跌到,然后笑人跑不到终点的人。小生看了是西北肚懒!
国阵说“民联州政府不能单方面发出永久地契”可以不可以解读成“大爷我不让你发永久地契你哪发得成啊?”的意思吗?如果!小生说“如果”这意思是国阵的意思,国阵政府当然是并非为了要讨好人民的欢心才这样做,简直是欠给人民扁才会这样做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