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在受审,蔡细历却安然
今天(2009年8月5日)各大华文报章报导:马华署理总会长拿督斯里蔡细历医生《口交性爱光碟》纷拢20个月後,周二(804)出席一项被蔡氏形容为“第二度政治谋杀”的马华纪律委员会听证会,获得3名党元老(前总会长林良实的朋党爱将)石清霖、黄思华和何仁德“供证”力撑。
结果,由黄俊杰领导的纪律委员会没有及时作出裁决,蔡氏是否违纪受罚成为问号。反之,蔡氏却大声呼“一小撮”马华领导层“放他一马”,勿再以“口交性爱光碟”攻击他。
根据马来西亚刑事法典,“口交”跟“肛交”属严重犯法的行为,刑事法典第377A条阐明:任何人将其阳具引入另一人之肛内或口内而与该人发生性关系,称为作出违反自然性行为。(解释:插入已足以构成触犯此条款所述之性关系)。刑事法典第377B条阐明:任何人自愿地作出违反自然性行为,必须判处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蔡细历“口交”案类似前首相安华的“肛交”案,前首相安华在1998年因涉及“肛交”案下台,过後罪名成立被判监坐牢。他获得前首相伯拉“提早释放”,出狱5年限制期满後通过妻子旺阿兹查辞职制造补选重任国会议员,领导由公正党、行动党和回教党组织的“民联阵钱”。不幸的,他去年又遭自己的特别助理赛夫向警方报案,指与安华先生发生“肛交”关系,警方“快速”侦结此案,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总检察署,总检察署决定将此案呈交法庭处理,造成安华第二度因“肛交”案而必须出庭受审。
让公众感到困扰的是,安华被控将阳具插入赛夫肛门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77A条款违反自然性行为,刻在“肛交”罪名下出庭受审,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款下,他如果罪名成立可被判处20年之监禁,并可另加鞭笞。但是,蔡细历亲自承认是“口交性爱光碟”的男主角,为什么没有因为将阳具插入“私人女性朋友”口中,而在“口交”罪名下被提控呢?
其实,只要重温报章档案资料,就可明白为何安华先生已经出庭受审,蔡细历医生却可以平安无事,事因口交和肛交,是2个人才能够做的事,安华案是赛夫出来投报,原告与被告一清二楚,警方可以快速完成调查报告。
蔡细历“口交”案则不同,去年警方是以侦查“拍摄色情光碟”角度来查案,蔡细历是受害者,警方要捉的是偷拍摄蔡氏光碟和派发蔡氏光碟的人,结果,这个拍摄者至今未落网,警方无法结案而变成“悬案”。在今年有公众(公正党党员)持着《口交性爱光碟》向警方报案,这次警方是援引刑事法典第377A条款“违反自然性行为”来查案,蔡细历已经被警方传召录口供,可是,他的“私人女性朋友”却迟迟没有出现,警方在缺乏另一方的“证据”之下,不能结案,此案属於暂时悬而未决的案件。在这种情形下,蔡细历可以“暂时”平安无事。
所谓“家有家规,党有党章,国有国法”。陈广才领导的马华纪律委员会基於“蔡氏已经辞官职和党职而不追究其‘口交性爱光碟’破坏党形象的责任”,就是这个“法外开恩”让蔡氏可以重返马华及担任署理总会长。
无论如何,警方已经新开档案,并以377A口交条款来侦查蔡氏“口交性爱光碟”案,相信黄俊杰领导的马华纪律委员会在“804听证会”将以此事件作为“侦查”及“结案”方针。由於蔡氏非寻常人,及为了避免节外生枝,相信黄俊杰为首的纪律委员会会对《蔡细历口交案》作出下列“裁决”:
“基於署理总会长蔡细历医生涉及‘口交性爱光碟’一案,警方正在侦查中,为了避免影响警方的查案工作,纪律委员会经过‘慎重考虑’後,决定向会长理事会建议,暂时搁置处理此案,至到警方完成调查工作为止。”
这意味着,蔡细历“暂时”可以平安无事,无论如何,他有“把炳”被警方捉着,警方一日未侦结此案,总检察署一日未决定(宣布)撤销其“口交”案,他就无法恢复“自由”之身。
注:作者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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