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光光在 其文 中提出“平时总爱“以党章挡箭”的总会长,回去看看马华党章第123及124.1条款所阐明“纪委会可以暂停、开除党籍或采取其他任何行动对付任何党员(包括总会长),基于其言论、行动或行为上有违反、损害、不利或影响本党政策或利益,或任何以党利益为前提的理由”。

我想,月光光心中本来应该有答案了吧。既然纪委会基于蔡细历的“行为”损害、不利或影响马华党政策或利益,或任何党的利益,而提出开除党籍的建议,这应该符合月光光所提出的马华党章第123及124.1条款。

恕我愚笨,既然如此,那月光光为何还认为,蔡细历以此理由召集特大是理所当然呢?

我只是一个路人,刚好路过,不挺任何人。只是认为,在用食指指向对方的不对时,不要忘了其他4只手指是指向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