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将在国会提呈修改《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Petroleum Development Act 1974)第10条文,为该法令提到的“岸外”(offshore)一字做诠释。

不久前,针对吉兰丹所应得的石油税,首相把“岸外”诠释为离海岸三海里内的距离。即是说:吉兰丹只可得到那些在离岸三海里内开采的石油税收(royalty),离开三海里外的石油,吉兰丹无权索取石油税。

问题是:在吉兰丹开采的石油都在三海里外的海域。虽然如此,联邦仍将以援助金(wang ehsan)的方式处理,但又不是直接交给吉兰丹政府,而是成立一个委员会来决定拨款,像登加楼在308前那样。

援助金不是你所应得的,对联邦来说,它是一种“施舍”;石油税才是你的权利,但,联邦就是不给你。

安华的原意很好,但,这样做会不会等同默认首相的诠释,即法令里的“offshore”一字只概括离岸三海里?

我上网找了1974年石油法令来看,法令第一页即开宗明义提到onshore和offshore之分:

“An Act to provide for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of petroleum whether onshore or offshore by a Corporation...”

Onshore是指岸内,那offshore自然是指岸外。如果offshore只是包括三海里的海域,那三海里外的海域又叫甚麽?难道它不叫offshore?还是该叫它off-offshore?非常荒谬,听起来也很好笑。

看来我们需要请英文语言专家来解释offshore的涵义,以免被政客们强词夺理。

我觉得最有权力诠释石油法令的,应该是当年负责成立国油的当年财长拉沙里。其实,他已证实吉兰丹有权获得石油税,因为法令提到的是“无论岸内或岸外”。

相信当年有份制订石油法令者(拉沙里也是其中一人),并没有把offshore狭隘的诠释为“三海里内的海域”,若有的话,那也应该在条文内特别注明。既然没有特别注明,首相是根据哪一条文把它限定在三海里内,而把吉兰丹排除在外?

令人担忧的是,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沙巴朝野议员提出这个问题,如果首相可以这样来对吉兰丹,有一日,他也可以这样来对沙砂两州。

这是产油州应得的税收,怎么州民州领袖对此一点反应都没有?

308前,不是说要争取把当下的5%石油税提高至20%吗?只怕有朝一日,我们连5%的石油税都没有,而改以援助金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