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选委会今日宣布,在《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被废除下,选委会和州政府皆无权恢复地方政府选举。这项宣布是否意味着,之前由槟州与雪州政府所提出的地方政府选举已告“胎死腹中”? 而这是否也成了两州政府不推行地方政府选举的最好借口?

根据人民之声槟城支部旗下的“草根之声民调小组”于本月20日及21日所作的民调显示,在546人响应中,有506即92.7%是支持恢复地方政府选举制的,只有40人(7.3%)反对。

这民调结非常鲜明,就是槟州人要州政府还政予民,因此一直强调以民为本的首长林冠英及执行队伍,应该符顺民意,努力落实地方政府选举制。

在选委会作出了上述宣布后,林冠英及雪州大臣卡力应该接纳非政府组织所建议的,即通过州法律的途径,尽早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事实上,在两年前,两名律师德力弗南德斯(Derek Fernandez)和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曾经给予意见,就是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法律问题并非障碍,各州政府无需联邦政府点头,就可透过数个法律程序,恢复地方议会选举,还人民失去45年之久的第三票。

擅打城市规划官司的德力表示,地方政府是在联邦和州的联合管辖范围(joint list),因此,根据《地方政府法令》第1(4)条款,州政府只需在州宪报上发布一个通知,就可豁免《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款和第10条款,接着援引《联邦宪法》第113(4)条款,通过一项州法律,推行地方政府选举。

既然是有法律途径可循,那槟州与雪州就应该抛开联邦政府的问题,拿出还政予民的决心与勇气,让地方政府选举制尽早落实。

在之前,非政府及民权人士抨击槟、雪两州是要在趁着庆祝308两周年时捞取政治资本而高姿态宣布要恢复第三选票。尤其是槟州首长林冠英,更一再的借故宣传,以制造一个假象,就是“不是州政府不要推行地方政府选举,而是选委会或国阵不让槟州恢复地方政府选举”,把有关已纠缠州政府2年的火球踢给了选举委员会及国阵。

本人认为,既然选举委员会已宣布该会无权过问州地方选举的事,那么林冠英及卡力,就应该采取主动,通过州法律的途径以还政予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