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这篇文章个开头想加个敦字,不过回想起林良实领导马华17年之间的表现,他不配!

林良实被控,罪名是“欺骗”。

欺骗,很多时候并不会构成“罪名”。

这不是类似男女感情被欺骗那种法律范围以外的欺骗,而是欺骗政府。这可是有条文规定的,刑事法典第417和第418条就可以被派上用场。

既然是有条有款,身为国家重量级领袖,岂有不知的道理?

政府其实也不是第一次被骗,很多工程都离谱超支。政府被逼“买单”的事件有如近年来的环球天灾般一幕接一幕,就没听过那个官员被捕!

如果说20多亿数目太大而不能“一只眼开,一只眼闭”,那不是小偷无罪,大盗有罪?

不要误会,我不会为林良实感到不值。

话说回来,警方是吃了什么胆,敢拉林鱼头?这条大鱼式也大了!马来西亚竟然有那么大的网?

逮捕行动有没有特别动机?在什么都“能”的马来西亚,的确不好太早下定论。

林良实气定神闲的走出布城地庭,可以被看成是见惯大风大浪。

林良实否认有罪,看来胸有成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