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LLG公司72小时澄清误导性声明
岑启铭今日在怡保发布的一项文告中说,他的代表律师曾志祥曾在2011年3月1日,在发给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主席杜乾焕的要求信中,指LLG公司向马来西亚社会,特别是华人社会,冒称LLG公司就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以及未经注册的“林连玉基金”,以及LLG公司及杜乾焕曾利用该虚构及不存在的“林连玉基金”名义,主办,进行,参与,经营,涉及,授权及/或认可数项说是为“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筹募基金的活动,包括2008年在怡保举办的“動地吟”演出。岑启铭在该项演出中捐出现金300令吉给林连玉基金。
蔡庆文在2011年3月24日回给曾志祥律师的回信内容,曾在所有本地主要媒体及电子媒体显著的报道,包括星洲日报,中国报,南洋商报,东方日报,当今大马及独立新闻在线。
以下是岑启铭代表律师曾志祥律师楼于昨(1)日向LLG公司代表律师蔡庆文律师楼发出的律师信全文:
曾志祥律师楼
2011年4月1日
致:
蔡庆文律师楼:
阁下:
事关: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及林连玉基金
我们是提及你们志期2011年3月24日的信(下称“你们的信”)。首先,我们的当事人再次重申,正如我们在先前的信中所说的,他的确曾捐过300令吉现金给林连玉基金。你们的信包含了令人震惊的承认及/或自相矛盾,除其他事务外,包括:
(a) LLG 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re Berhad (下称“LLG公司”) 拥有一个称为“林连玉基金”的中文名称(Lim Lian Geok Foundation)(下称“第一项矛盾”);
(b) LLG公司和林连玉基金是同一个法人,即林连玉基金就是LLG公司,而LLG公司也就是林连玉基金(下称“第二项矛盾”);
(c) LLG公司的中文名称“林连玉基金”是注明在其公司章程及组织规章(M & A),信封,单据,信头,传单,小册子,会讯,办公室和其他文件的(下称“第三项矛盾”);
(d) LLG公司向来都是和名为“林连玉基金”的相应中文名称开设银行户口。抬头写“林连玉基金”的支票可进入LLG公司,而所有捐给“林连玉基金”的捐款,将会进入LLG公司的户口(下称“第四项矛盾”)。
我们的当事人已指示我们向你们以及/或者你们的当事人提出下列质疑,以厘清怀疑:
(a) 有关“第一项矛盾”,任何人都搞不清楚,为什么 LLG 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re Berhad 可以译成“林连玉基金”,特别是鉴于下列的情况:
(i) 为什么 LLG 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re Berhad (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里的主要文字“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re”(文化发展中心)被删掉,没有反映在中文的“林连玉基金”?
(ii) 正如你们已毫无保留的承认的,lLG 公司是一个注册的“公司”,但为什么译成中文时会变成“基金”(foundation)?
(iii) 除了LLG公司外,最少有14家其他公司及/或商行是用同样的简称LLG(见“附件A”)的;这14家公司及商行包括各行各业,例如行销,通讯,贸易,代理,商业,企业,甚至是美容院。依据这样的基础,我们可以说这14家其他公司/商行的LLG简称也代表“林连玉”或者甚至“林连玉基金”?
(iv) 以对英文及中文的标准掌握作为基础的常识告诉我们,无可否认的,“LLG 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re Berhad”的完美及恰当的中文翻译,无疑的以及无可否认的应该是“LLG 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b) 有关“第二项矛盾”,我们相信你们会知悉和同意我们的说法,即一个法律系一年级学生或任何一个有识之士都知道,一家 “公司”(company),是和一个“基金”(foundation)完全分开以及不同的一个法定实体;因此,作为律师的你们,是以什么法律根据或标准来认同你们当事人所强调的LLG公司和林连玉基金是同一个法人?以及“林连玉基金”就是LLG公司》以及LLG公司就是“林连玉基金”?
(c) 有关“第三项矛盾”,作为律师,你们已强调的向我们确认,LLG公司的中文名称“林连玉基金”是志明在你们的当事人的公司章程及组织规章(M & A)的。这种说法是令人震惊的。首先,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的记录中,LLG公司的章程及组织规章的正式文本中,并没有包含任何的中文字。因此,明显的,作为你们的当事人的律师,你们是明知或因疏忽而误导了你们的同辈和律师同行。
还有,我们的客户告诉我们,你们的信的全部内容已详细的刊登在下列六家本地主要媒体,即:2011年3月25日的两家主要电子媒体“当今大马”和“独立新闻在线”;2011年3月26日的中国报全国第A14版,南洋商报全国第A9版,东方日报全国第A12版;2011年3月27日星洲日报全国第15版。因此,该“第三项矛盾”已误导了整个社会,特别是华人社会。
(d) “第四项矛盾”很自然的会给我们一个印象,即你们的当事人LLG公司是无辜的或明知的误导了有关的银行职员,相信“林连玉基金”是LLG公司的完美和恰当的中文翻译。
但你们在“第四项矛盾”的说法,会给人这样的印象:即作为LLG公司律师的你们,已经再一次的确认及/或劝告LLG公司:“林连玉基金”是LLG公司的完美/恰当的中文名称;即“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就是LLG公司,或LLG公司就是“林连玉基金”; 因此,抬头写“林连玉基金”的支票可以进入LLG公司的户口;以及,虽然LLG公司并非“林连玉基金”或Lim Lian Geok Foundation,LLG公司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或利用已故著名华教斗士林连玉大师的名字,因为在进行募捐时,林连玉的名字在华人社会有着很强的号召力,因此,就编造和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 “连玉基金”来愚弄和误导华人社会,说LLG公司就是“林连玉基金”。
我们的当事人不想干预你们和LLG公司之间的律师/当事人来往事务,不过,由于该“第四项矛盾”已被六家主要本地媒体广泛的报道和导致报道,内含完全误导的事项,从而误导了公众;作为律师的你们,是有责任维护法律专业的尊严和崇高地位的,因此,我们的当事人诚恳的促你们澄清下列两项:
(i) 作为你们的当事人的律师,你们是以什么法律根据明显的确认或劝告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继续编造及/或利用从来就不曾存在的“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来误导整个世界,说“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就是“林连玉基金”?
(ii) 再一次的,LLG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是以什么法律根据,可以利用一个称为“林连玉基金”(Lim Lian Geok Foundation) 的虚构中文名称/机构在银行开设/经营一/多个银行户口?
请留意这项通知:由于上述各项矛盾的严重性,我们已接获指示必须给你们的当事人通知,即你们的当事人以及/或者作为你们当事人的律师的你们,必须在接获此项通知后的72小时内,刊登对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项矛盾的澄清,-特别是对“第三项矛盾”的澄清,因为你们所说“LLG公司的中文名称“林连玉基金”是志明在我们的当事人的公司章程及组织规章(M & A)”的说法,已经引起混淆,以及/或者已经误导了读者;因为你们的上述声明是不真实以及实际上是完全不真实的。
我们相信,在这个时候,你们会明白,我们的当事人已保留所有权利,在他认为适当的时候采取任何合法的行动。
曾志祥律师楼谨启。
副本致:岑启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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