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反对回教法?——人权.道德.法律
刊载: Sep 26, 2011 10:49 AM | 更新: Sep 26, 2011 10:50 AM
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提出了他对“法律”这一概念的阐述,即“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The union of primary rules and secondary rules,注1),所谓初级规则是以习俗形式存在,用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但这种规则只存在于社会成员关系密切,且多半有血缘关系的单一传统封闭社会。但在一个多元复杂的社会,必须以次级规则来辅助初级规则,以决定社会各成员共同遵守之规则的标准。
为什么?为什么当社会趋向多元,原来的法律便不再适用?
首先必须承认一点,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清楚区分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法律的条文里无可避免都存在着当时社会的道德观。但除了一些普世的价值观如私有财产权,生命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等,有一些道德元素不见得会被所有成员所接受,所以人民都赋予其代议士——既立法者权利去修改甚至推翻之前立下的法规,以符合现时的社会价值观。
所以如果回教法一旦落实,几个问题便接踵而至。一,其中律法符不符合非回教徒的道德观念?回教法中的价值观符不符合普世原则?二,非回教徒甚至回教徒有没有权利去修改这一部“神的法律”?,如果没有,那是不是违反了一个民主机制下的立法权?三,作为这个国家的一分子,非回教徒法官可不可以参与阐述这一部法律?
问题不在于回教法里有多少条符合普世原则,也不是说只要我们不犯法就不必害怕被惩罚,而是我们到底了不了解,和接不接受其中法律的精神,还是有一天我们犯了法却不知道?作为社会的一员,如果我没有权利去修改,阐述一部规范和保护我的法律,这是不是违反了民主的精神?
一部法律里的道德元素必须是所有社会成员所认同的,这也是法律最重要的元素——正义。
注释:
(1)关于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概念可参阅哈特所著的《法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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