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返家服刑生变,总检察署宣告暂缓落实,以进一步厘清纳吉附条件特赦令的诠释。

总检察署发表文告指出,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9月18日核准附条件特赦令,使纳吉获准以居家服刑方式服完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前提是他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并遵守既定条件。

“然而,‘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服完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前提是他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这一表述的诠释,以及对SRC案剩余刑期的影响,出现了法律疑问。”

“具体而言,有两种诠释仍需深入审查。”

“一、缴纳5000万令吉罚款仅履行了罚款的部份,而SRC案的监禁刑期仍持续至2028年8月23日。基于这项诠释,居家服刑是剩余监禁刑期的替代方式或地点,并非终止监禁刑期。”

“二、缴纳5000万令吉罚款是特赦全面生效的条件,意味着包含监禁在内的SRC案整体刑罚已宣告服满。”

总检察署表示,这项争议也涉及吉隆坡高庭在核实罚款缴清后所下达“缴罚释放令”(Order of Discharge on Payment of Fine)的法律效力——庭令虽指示立即释放纳吉,却按附条件特赦令说明其须居家服刑至2028年8月23日。

总检察署补充,SRC案剩余刑期的情况,亦会影响纳吉在一马公司案的监禁执行,毕竟法庭此前裁定一马公司案会在SRC案刑期结束后方开始执行,且已驳回了暂缓执行相关刑罚的申请。

“鉴于上述课题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影响特赦令与法庭命令的执行,且属前所未有的先例。总检察署认为,在采取进一步行动前,有必要取得明确且最终的法律解释。”

“因此,在完成审查并澄清特赦令诠释及释放令效力以前,暂停执行纳吉的居家服刑才属妥当。”

“在此期间,其羁押应维持在现有羁押场所,具体依当局的职权与指令办理。”

总检察署说明,暂缓执行附条件特赦令并非旨在质疑或撤销国家元首谕令,而是为了确保国家元首谕令与法庭命令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精准且有序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