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总“割”论到大马宪法
当然我会尊重每个政治团体的政治宣言(甚至包括土权之流的极端主义者叫我们华人外来者的言论),但不表示我们不能对其言论在法律/宪法上提出反驳,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回教党当然有权力宣称自己对未来大马首相人选的要求,但这不代表他们可以超越大马宪法。
大马的在立国当初已经确立了世俗国的地位,宪法里没有任何一条条文规定大马政府之首(也就是首相一职),或任何的政府官员如部长之类的,必须由某族群或信仰某宗教的国会议员来担任。
由于独立以来政府都是来自联盟或国阵政府,而国阵政府在国会里最大的党又是巫统之故,再巫统又只收马来人党员,再加上大马宪法对“马来人”的定义之一是信奉回教的国民,所以最后才会造成大马首相一直以来都是由马来人和回教徒担任的“潜规则”。
虽然如此,依然不表示大马的首相一职只能由某个族群所垄断。
蔡总利用回教党的宣言来打击敌对的火箭无可厚非,但把回教党提出的要求简化到“割包皮”似乎有些儿戏了。
对于敌对政党(或友党)的任何言论,除了在政治上捞取政治利益来攻击对手外,最重要是尊重宪法的精神。
蔡总利用“割包皮”来揶揄行动党情有可原,但抨击完后却没有对回教党藐視大马宪法的精神给予反驳,实在不是身为一党之尊该有的气度。
蔡总这样是否表示,大马华人(或其他非回教徒)永远不能担任首相?大马华人如果想当首相,其办法只有皈依回教一途?
再或者有一天万一纳吉心血来潮,宣布担任部长一职的国会议员,必须是某宗教的信徒,拥有四个部长职位分额的马华诸公,是不是要集体改教?
同样的,在308后成功夺取霹雳州政权的民联,民联三党内赢得最多州议席的行动党,由于受到州宪法的限制和没有得到霹雳州苏丹的特别御准,最后被逼割爱,把州务大臣一职让给来自回教党的尼査。
对于这件事件,马华诸公就抨击行动党“软弱”、“政治太监”、“当家不当权”。
再一次,大剌剌地显示了马华之流藐視大马宪法的举动。
同样的,我对马华打击政敌的举动给予高度的谅解,但绝对不能接受他们以藐視宪法来忽悠选民的行为。
需知道,在308后的霹雳州,行动党州议员不能稳定州务大臣一职,是受到霹雳州宪法所限。
霹雳州宪法表明,该州的州务大臣必须由马来人和信奉回教的州议员方可担任。
由于火箭在308的霹雳州议会没有马来议员,所以最后才会把州务大臣一职留给了回教党。
除了霹雳州,大马其他州属也有类似的规定,州务大臣必须是由马来人和信奉回教的州议员来担任。只有4州没有这个限制,那就是沙巴、砂捞越、民政党盘踞已久的槟城和马华曾经擦肩而过的马六甲州。
对于这样的规定,心系华人社会、代表华人社会的马华有在国会里有提出抗议过吗?
另外大马的联邦制度,允许每个州在自己权力管辖内拥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唯当州宪法和联邦宪法抵触时,抵触州宪法酱自动取消。打个比方,图书馆是州政府权力管辖的范围之类。所以A州政府可以自己宣布,该州的子民每个月可以到图书馆领取一本书作为礼物。
但是,如果A州政府宣布,该州只有女生可以领取该福利时,这项法律会被取消掉。因为在大马联邦宪法里,保障了男女获取资讯的平等权,州政府的法律不能歧视任何一个性别。所以A州政府性别歧视的法律因为和联邦宪法抵触,会自动被取消掉,最后只会剩下免费领取书本。
同样的,立国之初的马来亚已经定位于世俗国,所以宪法里没有规定首相一职必须由某族群或信徒来当。
对于个州宪法规定州务大臣必须由马来人来当的规定,是否和联邦宪法有抵触?
我们是否应该通过一些管道如要求高等法院对于州宪法是否违宪作出一个判决?
大马是个法制的国家(至少外表上看起来是),所有的行事都必须尊重法律的精神。
我们可不想万一马华在来届大选成功赢取大量选民的支持而成功执政,在受任务州务大臣一职时面对州宪法的限制,最后导致蔡总或其他的马华诸公唯有“慷慨就义”,割皮服务选民呀~
在维护宪法精神的大是大非课题面前,号称拥有百万党员、人才济济的马华公会,非但不能提出很好的论述或诉诸于法律精神来解决问题,反而让党魁发表“包皮来包皮去”的言论。
这样不但让华裔选民质疑马华是否有能力在宪法/法律上维护我族的权益,更不得不让选民怀疑代表我们华社最大政党的党魁,到底脑袋里平时都在想一些什么东西的?
注:作者部落格
http://zeusleaveolympus.blogspo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