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的伊斯兰法鬼魅
攻击的论述,就是在华社已经没有市场的议题,也是马华一招走江湖的唯一武功,伊斯兰法。
本来嘛,一个政党主打什么议题绝对是他们的自由,但像马华这样毫无逻辑的议题打法,还真不多见。
在民联都不肯定是否能得到过半国会议席的情况下,蔡总已经目光如炬地预言到民联会“成功”修改大马宪法。
在无视大马世俗国宪政体的现实下,硬生生说可以伊斯兰党把世俗国的宪法修改成神权国宪法。在无视巫统在乡区主要的对手是伊斯兰党下,强词夺理地说就算是公正党和行动党不支持伊斯兰党,赢了“许多”议席的伊斯兰党,依然可以和巫统一起联合起来,通过2/3的国会门槛,进行修宪。
简单来讲,马华就是靠吓。
但是,就算是靠吓,也要搞清楚大马宪法对州和联邦政府的权限呀!
在一些伊斯兰党州议席占多数的州如吉兰丹或吉打,每当该州政府(主要由伊斯兰党领导的州政府)宣布一些政策如:
“该州的大厦需具伊斯兰风格”的指令时,就被马华诸公们诠释为“行动党不能制衡伊斯兰党”。
当然,我是尊重马华批评各个他们认为不合理的政策之权力,但还是要搞清楚每个州政府的权力。
在规定建筑物的风格是州政府的权利大原则下(除非能证明州政府没有这个权限),就把事件单纯地诠释为“行动党无法制衡伊斯兰党”有误导选民之嫌。
需知道,在吉兰丹与吉打的州议会里,是由伊斯兰党的议员占大多数,所以在任何的法令/政策出炉之下,该法令/政策会最大的反映该党议员的意志。
同样的,在火箭或公正党占多数的州议会里如槟城和雪兰莪,所出炉的政策就会较“世俗化”。
打个比方:
在槟城的州政府里,该州政府可以通过州政府预算,邀请某些伊斯兰党可能不是很喜欢的外国同性恋歌手来槟州表演。
也许伊斯兰党议员会在州议会里反对,但由于议席不多,该党意志不能完全反映该决定上,最后同性恋歌手会来槟。
同样的,如果在吉打州的议会里,该邀请同性恋歌手来吉打的提议很大可能不会被捅过,因为在议会里占多数的是伊斯兰党的党员。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你要说在槟城的“伊斯兰党无法制衡行动党”,还是在吉打的“行动党无法制衡伊斯兰党”?
那有人可能会说,那这样的话,大马不就会某个州较“开放”,某个州较“保守”?
这样不就搞“一国两制”,对大马人民的“团结”会造成是不好的影响。
首先,需知道我们国家搞的是联邦制,就是在所有国家制度中,政治体制最宽松的一种。
在州政府的权力管辖之下,每个州可以有不同于他州的政策。
就好比水的供应是由州政府管辖,所以雪州可以出现免费水供,但其他州就没有,这就是在联邦制内,中央与州政府分权,所造成的情形。
这种不同,会因每个州政府执政意志的不同,而导致各州会有不同的现象。只要州政府没有越权,这些“不同”都是被允许的,而不是什么“谁制衡不了谁”。
但这也延伸出一个问题,那是不是表示在伊斯兰党占多数的州属里,他们可以自己通过“伊斯兰法”的法令?
如较早前的吉打州议会就通过了议案,赋予伊斯兰教顾问和宗教司理事很大的权力,而他们的权力也不能受到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的挑战。平心而论,我也对这议案有所微言。
但马华诸公,对此案的看法是“吉打伊斯兰化又一桩”、然后抨击“火箭不能制衡伊斯兰党”,最后结论是“呼吁/挑战行动党退出民联”。
再一次,马华不再从国家制度上解决问题,单纯喊话自爽。
我不是法律学者,但对于吉打赋予宗教师高于法庭的权力,却可以这是违反我国先贤们以世俗国立国的协议。
不管是在联邦还是州,最高的法律是宪法,而不是个人。
对于这种不能“入法庭挑战的指令”,是否有违反了大马的三权分立的精神?
但无论如何,要解决这个“宗教师和宗教司理事不能受到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的挑战”之地位的问题,需要通过国家机关如司法或比州政府权限更高的联邦宪法如国会来解决。
例如要求高等法院判决该强大的议案是否有违宪,或当家当权的马华可以在国会里提出/通过议案来否决该州议案等等。
而不是单纯“靠吓”地说伊斯兰党又怎样怎样了。
本人才疏学浅,不知道吉打州议会就这样否定了三权之一的司法权对其决议的判决,是否有违反大马宪法之嫌?望请高人指教,感激不尽。
但一个连“靠吓”的政党,都不能正确地诠释宪法,都不能从宪政体制上着手为我们解决问题,你还能怎样期待他们帮我们制度化的新建华小或独中等华社问题?
注:作者部落格 http://zeusleaveolympus.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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