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无罪,是运动员的错还是司法的错?
13岁的少女,思想还未成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那位杰出的运动员与少女发生性行为时已经19岁,数年后被提控,他也已经认罪,但为何还是逃过法律制裁呢?既然少年也已经认罪,那么法官裁决时为何是在保护罪犯而不是受害者,到底法律是在保护谁?受害者还是加害者?
根据刑事法典,任何人和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关系,无论当事人愿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名,一旦罪名成立,可判最少5年最高20年及鞭打,因此法官的“无罪释放”裁决让这名运动员的案件成为大众焦点。后来妇女组织、人权组织呼吁应该司法检讨,后来,他成功再度被提控入狱五年,但,这些都不值得我们欢呼,反而大家应该思考的是,如果为什么我国会出现一国两制的现象?
所谓的一国两制,指的是一个国家莫名其妙的出现两种法规,一种用来对付普通百姓,一种用来对付所谓的大好前途运动员或者是“贵宾”,而这套备受争议的制度是谁定的,又由谁来执行?司法,仿佛在首相纳吉每喊一回“一个马来西亚”,就狂扫这个口号几巴掌,而人民对司法的公信力又还剩多少?再说,如果不是马来西亚人民有分寸,在新闻报导后立即网上施压,妇女组织及人权委员会也跳出来呼吁司法检讨,我国司法就因为一句“拥有大好前途”继续黑暗下去了。如此看来,加害受害者的不只是被告,也包括我国的司法!
再说,若可以用一句“拥有大好前途”作为辩护的借口打脱官司,那么许多犯罪分子不等于没有大好前途,他们可以是商业企业家、专业人士等,涉及的也不只是强奸,可以是商业欺诈、打抢等,如有破例日后遇到相同的情况,是否每个辩护律师都可以用这种说辞帮罪犯打官司?
13岁的少女,思想还未成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而那位杰出的运动员与少女发生性行为时已经19岁,数年后被提控,他也已经认罪,但为何还是逃过法律制裁呢?既然少年也已经认罪,那么法官裁决时为何是在保护罪犯而不是受害者,到底法律是在保护谁?受害者还是加害者?
根据刑事法典,任何人和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关系,无论当事人愿意与否,都构成强奸罪名,一旦罪名成立,可判最少5年最高20年及鞭打,因此法官的“无罪释放”裁决让这名运动员的案件成为大众焦点。后来妇女组织、人权组织呼吁应该司法检讨,后来,他成功再度被提控入狱五年,但,这些都不值得我们欢呼,反而大家应该思考的是,如果为什么我国会出现一国两制的现象?
所谓的一国两制,指的是一个国家莫名其妙的出现两种法规,一种用来对付普通百姓,一种用来对付所谓的大好前途运动员或者是“贵宾”,而这套备受争议的制度是谁定的,又由谁来执行?司法,仿佛在首相纳吉每喊一回“一个马来西亚”,就狂扫这个口号几巴掌,而人民对司法的公信力又还剩多少?再说,如果不是马来西亚人民有分寸,在新闻报导后立即网上施压,妇女组织及人权委员会也跳出来呼吁司法检讨,我国司法就因为一句“拥有大好前途”继续黑暗下去了。如此看来,加害受害者的不只是被告,也包括我国的司法!
再说,若可以用一句“拥有大好前途”作为辩护的借口打脱官司,那么许多犯罪分子不等于没有大好前途,他们可以是商业企业家、专业人士等,涉及的也不只是强奸,可以是商业欺诈、打抢等,如有破例日后遇到相同的情况,是否每个辩护律师都可以用这种说辞帮罪犯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