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力资源部2013年7月11日的文告,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召集15个国内主要工商团体进行了联席会议,商讨了文告所述,在最低薪金制下“试用期”不再适用于外劳一事。

联席会议达致以下决定:

A. 各工商团体不认同“试用期”不适用于外劳一事,不管本地劳工及外劳,都需要有试用期;

B. 最低薪金法令明文规定,试用期间薪金为最低薪金的70%,此条文不应被违反;

C. 会议敦促政府收回2013年7月11日之公布,并在作出任何最后决定及宣布之前,通过会议咨询相关团体的意见;

D. 与会工商团体将公告各自会员商家,在政府进一步咨询工商界意见之前,不必遵从7月11日文告之规定;

E. 联席会议大力支持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马来西亚厂商公会及中小型工业公会争取成为国家薪金咨询理事会的成员,以有效地反映工商界整体的看法及建议。

此文告由下列团体联合发表:

 

1.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

2.    马来西亚印度人工商联合会

3.    中小型工业公会

4.    马来西亚塑料厂商公会

5.    马来西亚纺织制造商协会

6.    马来西亚机器厂商总会

7.    马来西亚针织业厂商会

8.    马来西亚橡胶手套制造商协会

9.    马来西亚橡胶产品制造商协会

10.    马来西亚电气及电子协会

11.    马来西亚印刷商公会

12.    马来西亚木材工业协会

13.    马来西亚家具企业家协会

14.    马来西亚家具工业理事会

15.    马来西亚钢铁工业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