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一次的霹雳变天事件中,我们看到大马国阵政府再一次展示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本色!马来西亚国家原则第三、四条说到:维护宪法,遵从法治。政府要平民百姓守宪守法,但在这几天里发生的变天事件中却看到了下月将成为首相的纳吉所做的却是违宪违法的举动!首先我们先来看看《霹雳州宪法》怎么说:

《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款:

若州务大臣失去大多数州立法议会代表的信任,那么,除非大臣要求统治者解散州议会,否则他必须提出州行政议会的总辞。

英语及马来语如下:

Article 16(6) of the Perak Constitution:

If the Menteri Besar ceases to command the confidence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then, unless at his request His Royal Highness dissolves the Legislative Assembly, he shall tender the resignation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Pasal 16(6) Perlembagaan Negeri Perak:

Jika Menteri Besar Tidak Lagi Mendapat Kepercayaan Majority Dari Ahli-ahli Majlis Perundangan, Kemudian, Melainkan Atas Permintaan Beliau Kepada YAM Sultan Untuk Memansuhkan Dewan Perundangan, Beliau Akan Meletakkan Jawatan Sebagai Esko Majlis.

《霹雳州宪 法》16(6)条款阐明“若州务大臣失去大多数州议员的信任,那么,除非大臣要求苏丹解散州议会,否则他必须提出州行政议会的总辞。”也就意味着,要现任州务大臣(尼查)的辞职需要是在他失去大多数州议员的信任以后。而要合法的确定现任州务大臣(尼查)是否失去大多数州议员的信任,唯一的方法及正确的程序是在州议会中投不信任票。不是像准首相纳吉那样地在州议会外开个记者会就算数,州议会完全没有正式的记录。

虽是副首相及准首相,纳吉何时成了霹雳州议会长,可以证明州务大臣不再获得大多数州议员的信任?纳吉何时成了法官,可以判断具争论性议员的身份(案件还在等待着审讯)?真是多才多艺!包到完!我国领袖即妄顾法律程序,如何要人民守法?不守法,何来治安?

根据宪法,苏丹应该批准现任州务大臣(尼查)的要求解散州议会。而不是接受纳吉觐见以后,就接受了纳吉的建议委任新州务大臣。在君主立宪制下,苏丹无权做政治性决定,应将权力归回人民手中,让人民透过选票表达意愿。州议员也需要知道,他们的权利及身份乃是源于民也应当归于民。既要跳党或任何决定都应询民意,这才是真正的民主,而不是厚面皮的说为民服务。

这一次的变天使到大马的民主机制成了国阵政府献给全球民主社会的一个笑话。民主选举只是国阵政府美丽的包装,实际所作的却不一样。国难当前,执政者无动于衷。在全球经济动荡,危机重重的时期,兼为财政部长的纳吉,却忙于巩固自己的势力。

注:作者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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