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当今大马郭史光庆的〈 一年后采用口交罪调查欠说服力,挑道德议题反激发对蔡细历同情 〉一文,让我们看到马华党内的角力至去年当选后延续至今。

与此同时,有一个关键论点必须点出的,就是一般人纯粹以马华内部权力权力斗争来看这一个课题,其实我们都被这个表面的掩饰模糊了焦点,而忽略了国内司法和法制系统的不公,以及公德的重要性。

蔡细历案件涉及的层面有二,一是违反道德的偷拍,二是蔡细历个人的非自然性行为。偷拍的人固然是罪魁祸首,那是绝对应该受法律制裁的。但蔡细历何尝不是犯下了刑事罪行呢?法律的精神强调一视同仁,凭证治罪。如果拥有真凭实据的话,那么天子犯法也和庶民同罪。蔡细历非自然性行为的罪行铁证如山,那么作为一个强调公平公正的司法系统,检控他是理所当然的。法律不应该主观性探讨罪行背后的动机,如果真的是做了,那么就应该施以合理的惩罚。

无论是安华或蔡细历,都应该为他们做过的事情负责(当然如果没有做过的话,这个论点不成立)。法律/宪法是立国之本。宪法固然保障每个人的人身自由,但那是必须建立在法律的规范和限制之下。拥有公职在身的国家领袖,更应该以身作则,严遵法律,提倡法制精神,为人民树立一个好榜样。如果执政当局的领袖可以因为身居要职而豁免法律的制裁,那司法精神何存?

因此,蔡细历事件应该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为什么在表面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蔡细历在事件抖露出来过后,年余才受到警方的传召?如果不是因为有人投报,那么这件事情是不是就可以这样就扫如地毯下呢?那么将来如果再有类似的案件,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引用蔡细历案件为进行非自然性行为的嫌犯辩护时,就会为“进行非自然性行为”这个刑事条文带来很大的冲击,造成在往后的日子里,这个条文如同虚设。我们也不得不以疑惑的眼光,来看同样受非自然性行为案件烦扰的安华,为什么所得到的待遇,是如此的天差地远。司法公不公正,尽在不言中。

蔡细历今天和翁诗杰的内斗,源于两人之间的道德分歧和权力斗争。如果警察是公正的办案的,很可能蔡细历就已经承受着他应有的制裁,外加五年不得担任任何社团要职的惩罚。我们不能未卜先知,如果这样的话,马华会否更好?不过,我们要明白的事,马华的内斗,和国家司法的危机比起来,显得太微不足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