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zar and zambry court 130509 民联原任霹雳州务大臣尼查的一名代表律师质问,为何国阵大臣赞比里能够在仅半天的时间内,获得上诉庭发出指示,暂缓高庭宣判尼查是合法大臣的裁决。

反观尼查要求撤销暂缓令的申请,却从原来的5月18日(明日)展延至21日(下周四),也就是赞比里上诉高庭裁决的同一天聆审。

赞比里凭着上诉庭法官南利(Ramly Mohd Ali)的暂缓令,与国阵行政议员在上周三进入霹雳州政府执行职务,导致在前一天获得高庭裁决为合法大臣的尼查,只“复职”了一天。

赞比里入禀3小时后就开庭

pakatan nizar sue zambri 130209 lawyer leong cheok keng 梁卓经(左图)在今日的一份声明中表示,他要知道上诉庭主簿官明显拖延尼查申请的原因。

“比较起赞比里的申请,在高庭做出判决不及24小时内,他的申请就获得聆审日期。”

“接着法庭在入禀后的3小时内聆审其申请,然后在聆审的两小时内就发出暂缓令。”

相反的,尼查要求撤销暂缓令的申请却必须等待长达1天才获得聆审日期,原本定于明日开审,但是之后又展延至下周四(21日)。

“我也急切地等待仅由一名上诉庭法官(而不是一般的三名法官)所发出的暂缓令的理由。”

主簿署指尼查的申请不紧急

梁卓经表示,他仅在上周五下午4点接获一份来自上诉庭主簿署的信函,告知上诉庭聆审尼查要求撤销暂缓令申请的新日期。

“(主簿署给予的)理由是(赞比里的)上诉即将开审,因此不如延后我的当事人申请撤销暂缓令的案件,因为目前并不紧急。”

“在法庭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公众会产生偏见,认为法庭再一次满足上诉人的需求,做出不利于我的当事人的决定。”

涉及公共利益必须优先处理

梁卓经强调,此案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必须优先紧急处理,因为它涉及公共利益。

尼查所提出的申请质问,在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第43与44条文下,赞比里是否有权获得暂缓令,虽然他无法向宣判尼查为合法大臣的高庭提成书面申请。

当高庭在上周二宣判尼查为合法大臣时,赞比里的代表律师向承审法官阿都阿兹(Abdul Aziz Abd Rahim)提出暂缓裁决的口头申请,不过遭拒绝,因为法官要求他提成书面申请。

赞比里之后向上诉庭提出申请,并在5小时内获得暂缓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