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al weekly ong tee keat 020609 01 针对近期马华总会长兼交通部长翁诗杰报警,要求警方援引1984年印刷出版法令第8(A)条(出版虚假新闻)及刑事法典第500条(刑事诽谤)调查《号外》杂志事件,以及警方连日来以“刑事诽谤”调查林吉祥、哥巴兰克里斯南、巴德鲁等政治人物的发展,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独立新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三人权及媒体组织今日发布联合声明,促请媒体超越本身的集团利益捍卫自由,并应该推动刑事诽谤除罪化。

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主席黄进发,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主席廖国华,独立新闻中心执行主任雅嘉特莉(V. Gayathry)发表联合文告指出,新闻媒体的专业性与独立性,是民主落实的关键;因此,任何针对媒体不专业与偏颇表现的法律、管制与反制行动,都不能伤害新闻媒体的两大核心功能:一、作为监督政府的“新闻舆论权”;二、提供公共场域让公民辩论公共事务。否则受伤的最终是民主生活。

指控诽谤须证明“实际恶意”

special weekly chinese magazine 200509 文告强调,诽谤诉讼固然是个人声誉受到媒体恶意破坏时的选择之一,这选择应该审慎为之,应当是寻求更正与道歉不果后的最终选择。政治人物既然享有因社会支持而获得的各种公共资源,就必须坦然受媒体和社会舆论之监督。碍于公权力的严密,一般人难以接近相关权力之运用及资讯,我们也因此呼吁大家容许媒体在报道和公众在讨论公共事务时,只要善尽反复查证、核定事实之责任,既享有犯善意错误的空间。因此重要的是,公职人员指控媒体诽谤不应只是着眼于具体事实之出入,而是必须证明媒体之存有“实际恶意”。这才能保障媒体监督公职人员时拥有必要的自由空间。

“刑事诽谤”罪打击言论自由

文告认为,“刑事诽谤”罪的存在,以及对所谓“虚假消息”的严苛惩罚,并未能促进新闻媒体的专业性,反而提供国家打压言论与资讯自由的合理依据。警方援引“刑事诽谤”调查政治人物批评政敌的言论,更说明“刑事诽谤”已经成为变相的“煽动法令”,成为当政者的护身符。因此,诽谤罪除罪化,以及全面的媒体法律改革,必须成为民主化议程的重点。

这三个组织指出,警方不应根据反民主的“刑事诽谤”、“虚假新闻”罪起诉《号外》杂志、林吉祥、哥巴兰克里斯南、巴德鲁等人,今后也不应该援引上述罪名调查媒体与公众。我们也呼吁翁诗杰与其他政治人物,今后在感觉受到诽谤时,应该借助本身的资源与便利,在媒体上澄清或者与批评者辩论,而不是动辄诉诸诽谤诉讼,甚至等而下之的刑事诽谤与虚假消息罪名,封杀批评。

世华媒体应明确支持媒体改革

文告强调,深受媒体恶法之害的媒体机构,特别是《号外》杂志所属的世华媒体,应该明确支持媒体法律改革的议程,要求政府成立国会特选委员会以专司此事。具体而言,推动“诽谤除罪化”,使毁谤最终只能以民事案进行,并且废除《印刷与出版法令》第8A(出版虚假新闻)的严苛罪责,已经是检验媒体是否诚心反对政治干预的基本标准。如果媒体只愿意指责个别政治人物而拒绝反对恶法,公众有理由质疑它们是否希望保留恶法以用诸竞争对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