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zar and zambry court 130509 拖延长达一个月后,霹州原任大臣尼查终于在昨日获得上诉庭法官的书面判词。

法官莫哈末劳勿斯(Md Raus Sharif)裁决,尼查援引错误的霹州宪法条文要求苏丹解散州议会,而且州宪法没有规定必须通过不信任动议来证明尼查已失去多数优势,因此苏丹有权委任获得多数支持的议员为新任大臣。

尼查援引条文只适用于大选

劳勿斯在书面判词中指出,虽然尼查自称自己是援引霹州宪法第36(2)条文觐见苏丹要求解散州议会,但是该条文属于一般条文,仅适用于州议会5年任期届满,大选即将举行之际,并不适用于非大选时期。

他接着表示,但是第12届大选只过了1年,因此尼查只能援引霹雳州宪法第16(6)条文。

第16(6)条文表示,如果州务大臣无法掌握州议会多数优势,就必须率领行政议会总辞,除非他获得陛下的御准解散州议会。

仍有一名法官的判词未出炉

zambry perak state pc 130509 03 这份49页的书面判词,拖延了一个多月才出炉。以劳勿斯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5月22日推翻吉隆坡高庭的判决,宣判国阵霹州大臣赞比里(左图左者)上诉得直,是合法的州务大臣。

当时三司答应在一周内发出书面判词,结果一拖就是一个多月。由于尼查只有30天的时间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其代表律师被迫在没有书面判词为依据的情况下,于上周五 入禀上诉 ,向法庭提呈不完整的入禀书。

记者在昨日只获得劳勿斯与另一名承审法官阿末玛洛(Ahmad Maarop)的书面判词,另一名法官再农阿里(Zainun Ali)的判词则因为电脑问题而无法赶在昨日发出,必须等至下周一。

可以其他方式证明尼查失势

nizar appeal to federal court 190609 05 劳勿斯也不同意高庭法官阿都阿兹的裁决,因为州宪法没有明文或强制规定,州议会必须通过不信任动议,来证明尼查(右图中者)失去多数州议员的信任。

“一名州务大臣失去多数议员的信任,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这不能只局限于通过州议会的投票。”

“如果有州议会投票最理想,但若诠释第16(6)条文为只能通过州议会来证明失去信任,将引发一个荒谬的情况,因为可能丧失支持的大臣不会想要召开会议。”

他表示,高庭的裁决违反第16(6)条文,因为该条文没有强制州议会提呈不信任动议。

劳勿斯也援引州宪法第16(2)条文指出,委任州务大臣的权利属于苏丹,后者将遴选获得多数支持的议员为新任大臣。

“就算大臣没有如此案般呈辞,以及为行政议会总辞,事实依然是行政议会已解散,因为他们已丧失多数信任。”

因此,他表示,苏丹无需革除尼查,因为苏丹只是行使第16(2)条文赋予的特权,委任新的大臣来取代尼查。

“在此案,赞比里已经获得59名州议员中的31人支持。因此,赞比里的委任是根据霹雳州宪法,以及现有的民主惯例。”

苏丹根据人民利益行使权力

另一方面,阿末玛洛则在77页判词中裁决,尼查拒绝呈辞不只违反惯例和不民主,更重要的是他已经违反第16(6)条文,因此已违反州宪法。

“既然他已失去州议会的多数信任,这意味着当他拒绝呈辞时,行政议会就已经解散,而大臣职也悬空。”

阿末表示,苏丹在2月5日宣布革除尼查的声明是有效,因为当苏丹拒绝解散州议会时,他有权在大臣拒绝辞职时革除后者。

这名法官也认为,苏丹已经根据霹雳州人民的利益,来正确行使霹雳州宪法赋予他的权力。

联邦法院已定在7月9日与10日审理尼查提出上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