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已遭革职11年,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起诉国阵政府,在1998年非法革除其副首相职务的案件,今日终于在联邦法院开审。

此案在本周一 开审时,联邦法院法官哈欣尤索夫宣布退审,导致联邦法院宣布把案件展延至周四。今日接手此案的法官是莫哈末卡查理(Mohd Ghazali Mohd Yusoff),另两名负责此案的法官,分别是上诉庭主席阿劳勿丁(Alauddin Mohd Sheriff)和阿都哈密(Abdull Hamid Emb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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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是最后上诉机会

法院三司经过双方陈词后,宣布对此案择日下判。

联邦法院将裁决安华遭前首相马哈迪革除副首相及财政部长职是否违宪,并且裁决马哈迪是否可以在没有事先咨询国家元首的情况下革除。

联邦法院是在2008年6月16日一致批准,安华针对上诉庭驳回上诉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最后上诉。

联邦法院三司今日聆听了安华代表律师卡巴星,及联邦政府高级律师卡玛鲁丁长达90分钟的陈词。

卡巴星促请法院诚实下判

安华代表律师卡巴星在法院陈词时,促请法官公正诚实的下判。

“法院必须拥有司法诚实的精神。法官大人必须确保这点,法院有机会这么做。”

“上诉庭犯下了明显的错误,联邦法院必须纠正(前首相所犯的)宪法错误。”

卡巴星表示,在首相的劝告下,国家元首有权开除安华作为副首相及财政部长的职务。

他说,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元首权力,即在首相的劝告下委任内阁部长,因此,国家元首也有权力革除这项委任。

“马哈迪在1998年9月2日革除安华是违反联邦宪法的举动,因为前首相在革除安华的副首相及财政部长官职后,才向国家元首汇报。”

他还说,马哈迪革除安华副首相及财政部长两个官职的举动属于滥权。

“上诉庭法官通过司法程序不插手纠正错误时不对的。这很明显地表示,马哈迪滥权及有辱国家的最高法令,即联邦宪法。”

“首相在革除部长后才通知国家元首的做法,其实不合理。”

他也说,联邦法院是国家最高法院,它可以修正上诉庭及高庭在法律上的错处 。

卡玛鲁丁:元首没反对开除

卡玛鲁丁在陈词时说,上诉庭判决国家元首是在被通知和劝告下,革除安华的职位的判决并没有错误。

他说,国会下议院手册显示,马哈迪已经宣布国家元首并没有反对革除安华的决定,这以证明陛下同意这项决定。

“国家元首是君主立宪,在委任部长的权力方面是有限的,遴选及委任部长的权力其实在首相手中。国家元首是 依据首相提供的候选人名单及劝告来行事。”

另一方面,出席听讯的安华笑称,本身并不期盼遭革除的副首相职能够失而复得,只是希望根据君主立宪制度下,纠正过去的错误。

陪同安华出席的妻子兼公正党主席旺阿兹莎也向记者讽刺的说,“难道你认为今日会有判决?安华的案件从来都不是这样”。

安华要求裁决革职案违宪

安华是于1998年11月3日入禀高庭,要求宣判当时的首相马哈迪革除他的内阁部长职位时违反联邦宪法43(5)条款。

联邦宪法43(5)条文说明除第(4)款的规定,除首相外,其他部长是根据国家元首的意旨任职,除非任何部长之委任已被国家元首根据首相的劝告革除,不过任何部长可辞职。

安华也要求宣判他的被革职不合法,以及宣判他仍是大马内阁的一名部长。首相及大马政府被列为此案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高庭于1998年12月23日撤销安华对首相与大马政府的诉讼。接着,安华提出上诉,但是上诉庭三司于2007年4月25日驳回,指他于1998年9月2日遭革除副首相兼财政部长的职位为不合法、无效及违宪的上诉。

当时上诉庭裁决,革除任何部长是首相的权力,他可以在任何时候劝告国家元首革除任何部长,而国家元首需依据首相的劝告行事。

安华是在1998年遭前首相马哈迪开除副首相职,并开除巫统党籍,较后因渎职与肛交罪刑被判入狱。

安华於2003年4月服刑完毕,联邦法院也在2004年9月撤销安华的肛交罪状,不过其渎职罪刑依然成立。

也是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的安华,因为被禁止参选的关系而错失了2008年3月8日全国大选。但是,在308政治海啸的吹袭下,公正党崛起成为国会最大反对党,安华妻子旺阿兹莎更是辞去峇东埔国会议员的职位以制造补选。

阔别国会10年的安华,於2008年8月27日中选为峇东埔国会议员,更被民联推举为国会反对党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