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洞帝沙华小电脑班争议升级
家长之声告魏家祥及校方四造
甲洞帝沙华小电脑班被强行插入正课兼收费的争论进一步升级!18名家长兼“家长之声”成员已经于前天(2月18日)正式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副教育部长魏家祥及校方等四造。
4名被起诉的答辩人,分别是第一答辩人:甲洞帝沙华小校长周秀芳、第二答辩人:教育部副部长魏家祥、第三答辩人:帝沙华小家教协会主席周汉华、第四答辩人:帝沙华小董事长陈金火。
家长之声主席张新福及第一起诉人林建德今日在由首席律师陈思源率领的7名律师团成员、家总主席黄华生等人陪同下,针对电脑班被纳入正课风波起诉风波,召开记者会陈述起诉声明。
当事人不能评论否则藐视法庭
陈思源在今日举行的记者会,作开场白时严肃声明,由于上述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当事人已经不能就案件作出任何的评论,否则将有藐视法庭之嫌疑。
陈思源补充说,有碍于该案涉及公众利益,广大的社群,特别是华社有知情权,因此,八人律师团中的七位律师出席记者会,协助解释入禀书内容,但绝对不做任何评论。
起诉人律师团成员包括:陈思源、张献明、张胜祥、张立平、王振林、张慧君、陈德华以及未克出席的李菁清。
家长之声是基于电脑班风波拖延2年多,而鹅唛县教育局、雪州教育局及教育部却不正视问题,允许校方将电脑班编入正课,而毅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教育总监明文指令电脑班免费
陈思源向媒体点出而第一起诉人林建德的入禀宣誓书中的几项要点:
(一)教育总监曾发出明文指令,学校被鼓励成立电脑学会(Kelab Komputer),不是Kelas Komputer;
(二)电脑学会的活动必须在正课时间以外的时间进行(hendaklah dijalankan di luar waktu sekolah);
(三)任何授予学生的电脑课程都必须免费的。
18名家长在该项诉讼要求高等法院作出以下的宣判:
(一)只有1997年教育条规所注明的科目才可列入正课时间表内。
(二)在政府学校,所有被列入正课时间表内的科目都全免于收费。
(三)电脑课并非1997年教育条规所注明的科目,故此,不可列入正课时间表内。
(四)甲洞帝沙华小电脑班已违反教育法令及教育总监指令,故此它是不合程序或违法的。
(五)第一被起诉人,周秀芳身为甲洞帝沙华小校长涉嫌滥用其权力:
(a)把不合程序电脑课编入正课时间表;
(b)允许收取电脑班费用;
(c)允许或任由外人在正课时间内教导电脑课。
(五)第二被起诉人,魏家祥涉嫌滥用其副教长的权力,授权或支持校长主办不合程序之电脑班。
(六)第三被起诉人,家教协会主席周汉华及家教协会理事并非政府学校职员,无权主办电脑班。
(七)第三被起诉人,家教协会主席周汉华及家教协会理事会已因下列行为而抵触教育法令:
(a)以乐捐的理由或任何名义,向学生征收及接收甲洞帝沙华小电脑班费;
(b)动用或支出所收取的电脑费给以他人。
(八)第四被起诉人,董事长陈金火或董事部不合理的处理电脑班事件,故此已失责或没有履行董事部在教育法令下的责任。
甲洞帝沙华小电脑班被强行插入正课兼收费的争论进一步升级!18名家长兼“家长之声”成员已经于前天(2月18日)正式入禀吉隆坡高庭起诉副教育部长魏家祥及校方等四造。
4名被起诉的答辩人,分别是第一答辩人:甲洞帝沙华小校长周秀芳、第二答辩人:教育部副部长魏家祥、第三答辩人:帝沙华小家教协会主席周汉华、第四答辩人:帝沙华小董事长陈金火。
家长之声主席张新福及第一起诉人林建德今日在由首席律师陈思源率领的7名律师团成员、家总主席黄华生等人陪同下,针对电脑班被纳入正课风波起诉风波,召开记者会陈述起诉声明。
当事人不能评论否则藐视法庭
陈思源在今日举行的记者会,作开场白时严肃声明,由于上述事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当事人已经不能就案件作出任何的评论,否则将有藐视法庭之嫌疑。
陈思源补充说,有碍于该案涉及公众利益,广大的社群,特别是华社有知情权,因此,八人律师团中的七位律师出席记者会,协助解释入禀书内容,但绝对不做任何评论。
起诉人律师团成员包括:陈思源、张献明、张胜祥、张立平、王振林、张慧君、陈德华以及未克出席的李菁清。
家长之声是基于电脑班风波拖延2年多,而鹅唛县教育局、雪州教育局及教育部却不正视问题,允许校方将电脑班编入正课,而毅然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教育总监明文指令电脑班免费
陈思源向媒体点出而第一起诉人林建德的入禀宣誓书中的几项要点:
(一)教育总监曾发出明文指令,学校被鼓励成立电脑学会(Kelab Komputer),不是Kelas Komputer;
(二)电脑学会的活动必须在正课时间以外的时间进行(hendaklah dijalankan di luar waktu sekolah);
(三)任何授予学生的电脑课程都必须免费的。
18名家长在该项诉讼要求高等法院作出以下的宣判:
(一)只有1997年教育条规所注明的科目才可列入正课时间表内。
(二)在政府学校,所有被列入正课时间表内的科目都全免于收费。
(三)电脑课并非1997年教育条规所注明的科目,故此,不可列入正课时间表内。
(四)甲洞帝沙华小电脑班已违反教育法令及教育总监指令,故此它是不合程序或违法的。
(五)第一被起诉人,周秀芳身为甲洞帝沙华小校长涉嫌滥用其权力:
(a)把不合程序电脑课编入正课时间表;
(b)允许收取电脑班费用;
(c)允许或任由外人在正课时间内教导电脑课。
(五)第二被起诉人,魏家祥涉嫌滥用其副教长的权力,授权或支持校长主办不合程序之电脑班。
(六)第三被起诉人,家教协会主席周汉华及家教协会理事并非政府学校职员,无权主办电脑班。
(七)第三被起诉人,家教协会主席周汉华及家教协会理事会已因下列行为而抵触教育法令:
(a)以乐捐的理由或任何名义,向学生征收及接收甲洞帝沙华小电脑班费;
(b)动用或支出所收取的电脑费给以他人。
(八)第四被起诉人,董事长陈金火或董事部不合理的处理电脑班事件,故此已失责或没有履行董事部在教育法令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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