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发表“赵明福被谋杀论”遭调查后,槟州首长林冠英又面对警方一口气罗列的6项新指控,包括非法集会、煽动和刑事诽谤。其代表律师佳日星(Jagdeep Singh Deo)痛斥警方此举旨在骚扰(harrasment)。

槟州警方刑事调查组是在昨天致函槟首长林冠英,一口气列出6宗刑事案件,并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12条文,传召后者协助录供。

根据该封志期2月22日的函件,警方正针对今年接获的6项举报展开调查,其中涉及非法集会、刑事诽谤及煽动多项罪状。

根据警方列出的条文,这6项举报共涉及4项非法集会罪状、1项煽动罪及3宗刑事诽谤罪。

警方在函中要求林冠英择定日期与时间,就上述案件录供。

非法集会、刑事诽谤及煽动

NONE 根据函件,警方所接获的6项举报林冠英的地点及相关的法律条文包括:

双溪里蒙(Sungai Nibong):1967年《警察法令》第27(5)条文

甘榜巴鲁(Kg.Baru):1967年《警察法令》第27(5)条文

高巴三万(Kubang Semang):1967年《警察法令》第27(5)条文

诗布朗再也(Seberang Jaya):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和刑事法典第500条文

双溪槟榔(Sungai Pinang):1967年《警察法令》第27(5)条文和刑事法典第500条文

甲抛峇底(Kepala Batas):刑事法典第500条文

所有案件皆是在今年内举报

佳日星表示,《警察法令》第27(5)条文与涉及非法集会有关,任何人被定罪可被罚款2000令吉至1万令吉,判监不超过1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是针对煽动种族紧张情绪,刑事法典第500条文则是刑事诽谤。

他表示,信件中列明的案件编号显示,举报者皆是在2010年内报警。

“但对我而言,警方选择在函件中一口气罗列6项举报,并针对每项指控展开调查,明显是要骚扰槟首长。”

准备合作唯需先索取报案纸

尽管如此,佳日星表示,林冠英准备给予全面合作,但警方必须提供各项举报的报案纸。针对此,他将致函槟州警察总部提出要求。

“若要自我辩护,首长需先知道他正面对着什么指控。”

接着,他提醒,警方需公平地展开调查工作,而在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下,被赋予绝对酌情裁定权,即开始丶进行或中止任何刑事罪诉讼的总检察长也应秉公办事。

“当然,警方需对任何人被举报的案件展开调查,不计有关人士的地位。首相、其他州务大臣及首席部长也面对很多项举报,我要知道,警方是否也对那些投报展开调查?”

不知案件详情及举报者身份

NONE 佳日星(左图)表示,暂不知何者举报首长及各案件的详情,因此需索取报案纸。

林冠英表示,将全权交由代表律师处理,他不做诸多回应。

曾在民联大会上发表"赵明福被谋杀论“的林冠英,也于去年被雪兰莪州警方援引《煽动法令》调查。虽然,林冠英于今年1月9日,在警方拒绝提供报案书下接受警方录取口供,但雪州总警长却指,林冠英未给予合作。

针对以上案件,佳日星表示,尚未接获雪州警方告知有何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