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驳回,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指他12年前遭革除副首相兼财政部长职位无效及违宪的上诉申请。

这也意味着,法院裁定时任首相马哈迪在1998年9月2日开除安华的决定合法。

上诉庭主席阿拉勿丁( Alauddin Mohd Sheriff)说,法院相信时任首相(马哈迪)曾经劝告国家元首开除安华上述两个职位。

“在君主立宪制下,国家元首是无法提出反对的。”

“何况,元首特别官员所做出的宣誓书也没有争议,元首已经御准有关的决定。没有争议即是承认。”

他指出,元首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必须根据首相和内阁的劝告行事,革除有关的职位。

因此,法院决定驳回安华的上诉,并且谕令他支付堂费。

安华坚称元首不同意革职

安华在回应时坚称,当时元首并未被咨询或同意其革职。

他说,他曾在慕尼黑遇到时任元首端姑查化,后者告知他此事。

“时任元首说,他不赞成此事,并且对未按照正当程序开除我感到难过。”

“当时端姑纳迪迦和(安华妻子)旺阿兹莎也在场见证。明显的,由于元首没有同意此事,而是被迫的,所以这是不当的行动。”

他说,法院今日的裁决与霹雳州双包大臣案自相矛盾,因为霹雳州苏丹有权开除州务大臣,但是在安华的案件中,却是首相拥有全权这么做。

安华代表律师卡巴星也说,今日的裁决显示,首相是一名独裁者。

安华要求裁决革职案违宪

安华是于1998年11月3日入禀高庭,要求宣判当时的首相马哈迪革除他的内阁部长职位时违反联邦宪法43(5)条款。

联邦宪法 43(5)条文说明除第(4)款的规定,除首相外,其他部长是根据国家元首的意旨任职,除非任何部长之委任已被国家元首根据首相的劝告革除,不过任何部长可辞职。

安华也要求宣判他的被革职不合法,以及宣判他仍是大马内阁的一名部长。首相及大马政府被列为此案第一及第二答辩人。

高庭于1998年12月23日撤销安华对首相与大马政府的诉讼。接着,安华提出上诉,但是上诉庭三司于2007年4 月25日驳回,指他于1998年9月2日遭革除副首相兼财政部长的职位为不合法、无效及违宪的上诉。

当时上诉庭裁决,革除任何部长是首相的权力,他可以在任何时候劝告国家元首革除任何部长,而国家元首需依据首相的劝告行事。

安华是在1998年遭前首相马哈迪开除副首相职,并开除巫统党籍,较后因渎职与肛交罪刑被判入狱。

安华於 2003年4月服刑完毕,联邦法院也在2004年9月撤销安华的肛交罪状,不过其渎职罪刑依然成立。

也是人民公正党实权领袖的安华,因为被禁止参选的关系而错失了2008年3月8日全国大选。但是,在308政治海啸的吹袭下,公正党崛起成为国会最大反对党,安华妻子旺阿兹莎更是辞去峇东埔国会议员的职位以制造补选。

阔别国会10年的安华,於2008年8月27日中选为峇东埔国会议员,更被民联推举为国会反对党领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