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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在遭选委会拒绝恢复地方政府选举后,槟州政府今日宣布成立以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为首的法律咨询委员会,全面探讨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法律问题。

槟首长林冠英是今午为槟州工业展主持开幕后,在杨映波(右图左)的陪同下作出这项宣布。

林冠英表示,他将在行政会议上正式提出这项建议。

关键在宪法第113(4)条文

杨映波也是槟州上诉局副主席,据知,他将与其他著名律师组成一个法律咨询团,协助槟政府从法律角度探讨,以及拟定步骤归还第三张选票。

无论如何,林冠英重申,槟州政府行使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赋予州政府的权力,要求选委会举行地方选举的立场不变。

他表示,槟政府不赞同选委会在11页回函中提出的法律观点。而尽管此课题不乏其它法律争论点,如州政府可豁免地方政府法令特定条文等,但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却最至关重要。

“作为一个民选及合法的州政府,我们是使用《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及《地方政府法令》,赋权选委会针对市议员执行选举。”

地方选举法曾被修改未废除

此外,他也驳斥选委会以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被废除,导致选委会无法可依来执行地方政府选举的说法。林冠英强调,地方选举虽被禁止,但该法令曾在1990年被修改,因此不可能被废除。??

“就如只有活者的人才能被医治,现在槟政府只是给他注入元气,重新翻身。”

他接着表示,槟民联政府同意,选委会是执行选举的法定机构。但由于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仍“健在”,否决选举的决定已剥夺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二度致函理事会皆吃闭门羹

NONE 针对选委会建议槟政府透过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的管道,来修改法令恢复第三票,林冠英却他透露,槟政府曾二度致函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要求讨论,但皆吃闭门羹,被拒绝纳入议程之中。?

“他们就连讨论都不肯,更甭谈要在理事会上做决定。因此,我们才行使州政府最后享有的权力,何况这不是剩余权(residual power),是113(4)条文直接赋予的权限。”

林冠英坚持,槟州政府在这个议题上,应该享有本身的自主权,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不可代劳。

他披露,槟政府是在去年7月14日和8月24日致函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但被8月3日及9月14的回函所否决。

掌管槟州地方政府事务的曹观友行政议员曾揭露,槟政府曾要求将地方选举的课题,纳入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的议程,以探讨如何豁免阻碍选举的《地方政府法令》特定条文。

但是,房地部地方政府总监阿尔巴(Arpah Abdul Razak)却回函表明,政府不打算恢复选举,而《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仍生效。该条文阐明,任何关系到地方政府选举的条文皆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