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鲁莽驱散反内安令烛光会
人权委会遗憾集会权利被否决
刊载: Aug 3, 2010 11:56 AM | 更新: Aug 3, 2010 12:36 PM
人权委员会指出,当晚它派遣了代表观察了当晚的烛光会。
“通过它的观察,人权委员会发现当晚活动时,人民的集会权利被拒绝,因为当局阻止集会,并且鲁莽地驱散群众。”
人民和平集会属宪赋权利
人权委员会重申,根据马来西亚宪法第10(1)(b)条款,人民有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而且国际人权宣言也同样保障人们和平集会的权利。
它也指出,人权委员会过去不断要求政府落实它在沙亚南大道和双峰塔“血腥星期天”公听会报告里的建议。
警告不当也未给充分时间
人权委员会进一步说明,警方在现场并没有向人群发出适当的警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时间让人们解散,以致出现骚动,而36人因为涉嫌参与烛光会而被捕。
它呼吁警方在需要控制或驱散群众之前,必须使用合乎比例和非暴力的手段。
批警方为难被扣者和律师
它察觉,警方在录供和保释过程有刻意为难和拖延的情况,导致代表律师工作受到阻碍,而被扣者也必须长时间呆在警局。
人权委员会也感谢警方给予它合作,让它能够观察烛光会和在八打灵警局的录供过程。
废除内安法令联盟(GMI)和人民之声(Suaram)两个组织在8月1日晚上,一口气在9个地点横跨8个州属,齐声举行抗议烛光晚会。
不过,警方当晚却大力镇压这次的和平集会,并且逮捕36名社运分子和普通百姓,当中包括槟州4人、吉兰丹2人与雪州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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