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E 联邦法院今日以不符合法令为由,驳回前内安法令扣留者阿都马烈胡先(Abdul Malek Hussin,右图)所申请的上诉准令。

阿都马烈不但未获250万令吉的赔偿,法院却谕令他必须分别赔偿2万令吉的堂费予3名答辩人。

上诉庭主席阿拉勿丁(Alaudin Md Sherif)说,有关方面提出的三道问题,并不属于《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96条文下的权限。

“因此,我们驳回有关申请。”

另外两名承审的法官是联邦法院法官哈欣尤索夫(Hashim Yusof)和莫哈末卡查里(Mohd Ghazali Mohd Yusoff)。

没告知逮捕理由违反宪法

现年51岁的阿都马烈是在1998年9月25日中午於国家回教堂出席一场示威活动和发表演说后,就当天晚上被警方援引《1960年内安法令》逮捕。

他被扣留57天获释后,于1999年3月入禀法庭,并将警察政治部官员波汉(Borhan Daud) 、当时的总警长拉欣诺(Abdul Rahim Noor)和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在宣誓书中,阿都马烈指自己在扣留期间被迫脱光衣服,在冷气房内淋冷水、遭殴打超过60次直到昏迷、遭性骚扰、被迫喝尿,以及面对注射爱滋针的威胁。

吉隆坡高庭是在2007年10月18日裁决,警方和政府在1998年对阿都马烈进行非法扣留和暴力施虐,必须付出高达250万令吉的损失赔偿。

首宗成功起诉政府民事案

这也是大马史上,首宗成功起诉政府的内安法令民事诉讼案。

当时吉隆坡高庭法官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裁决,政府在“烈火莫熄”政改运动高潮时期对阿都马烈所进行的57天扣留是非法的、具有恶意和政治企图。

“在联邦宪法第5条文下,这项逮捕和扣留行动是具有恶意的,所进行的盘问也明显是出于政治目的,与国家安全完全无关。”

法官也表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阿都马烈在扣留期间,曾遭到警方暴力施虐,同时也不被允许会见代表律师。

法官在长达41页的判词中严厉谴责警方行径不人道、残忍及卑鄙,因为阿都马烈不只被非法逮捕及扣留57天,也被殴打、遭受到无法言喻的羞辱以及冗长的身体和精神虐待。

根据法官裁决,阿都马烈在非法扣留方面可获得100万令吉的赔偿;至于所蒙受的虐待及殴打、精神痛苦及羞辱,则另获50万令吉赔偿。另外警方也必须为滥权付出 100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

不过,上诉庭却在今年3月推翻高庭裁决,指警方和政府在1998年对阿都马烈的扣留是合法,所谓暴力施虐指责并不成立,因此撤销阿都马烈所获得的250万令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