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今日驳回,前副首相安华起诉前首相马哈迪诽谤案的上诉准令,须支付7万令吉堂费,并裁决法官以英语撰写判词没有违反《1963年国家语文法令》及宪法。

法院表示,法官有权力决定,使用马来语或英语撰写判词。

由马来亚大法官阿里芬(Arifin Zakaria)为主的三司宣布裁决时说,判案理由并非判决的一部分。

林甘要求安华付十万堂费

有鉴于此,阿里芬宣布驳回安华的上诉准令,同时谕令安华支付7万令吉的堂费。

另外两名承审法官为联邦法院法官冯正仁和上诉庭法官苏里亚阿都哈林(Suriyadi Halim Omar)。

马哈迪代表律师林甘之前向法院申请,要求安华支付10万令吉的堂费,因为本身与其他两名律师必须为此案准备超过2000张的文件。

虽然如此,阿里芬表示,法院仍然严正看待在法庭内使用国语。

他以前马来亚大法官哈欣约沙尼(Hashim Yeop Sani)在1990年所发出的通告为例说明,至少必须有一名法官必须以国语撰写判词。

安华起诉马哈迪诽谤被驳

安华在2006年1月26日针对马哈迪指他是一名同性恋者的言论,为严重诽谤及旨在羞辱他的人格,及身为前任财政部长兼副首相的工作能力,入禀高庭起诉马哈迪。

当时马哈迪表示,“我不容许一名肛交者在我的内阁内,而且他可能成为首相,想想看,如果首相是一名同性恋者,大家都不安全”。

不过高庭在2007年7月,驳回安华的诉讼,并裁定马哈迪的言论是公正和符合公共利益。

之后,上诉庭法官阿都马力也在2009年10月10日,与阿兹哈玛阿法官及赛阿莫赫尔米法官在宣判时,指安华呈上的英语上诉书具有缺陷、无效及违反法庭程序,进而决定驳回安华的上诉。

阿都马力在其书面判词指出,安华呈上的上诉书未应用国语,以致其上诉书不被记录在案及须遭驳回。讽刺的是,法庭当时的判词却是以英文撰写。

安华愤怒将考虑提出上诉

安华对今日的裁决表示愤怒,他在庭外告诉记者,“他(林甘)是百万富翁。我败诉了。他是马哈迪的律师,我们怎么会赢呢?”

安华代表律师卡巴星说,他将考虑提出上诉。

他已在9月27日,于联邦法院提出了一个新的联邦宪法课题,指所有判词必须以国语书写。

“多数判词皆以英语撰写”

卡巴星也在去年12月,上诉庭以上诉书并没以国语撰写为由,而驳回安华的上诉后,提出初步反对。

卡巴星随后要求联邦法院指示上诉庭以国语撰写其判词,使到安华可提出上诉申请。

 “在所有阶层的大多数民事或刑事案件判词的书面判词,都是以英语撰写。”

 “因此,这就可以质疑这些以英语撰写的判词的正当性质。”

法令阐明审讯须使用国语

他指出,《1963年国家语文法令》第8章阐明,所有在联邦法院、上诉庭、高庭或任何次等法庭的审讯(除了证人供证),必须使用国语。

 “这项规定也对法官有效,即不豁免他们以英语撰写判词。”

卡巴星也说,当时驳回安华上诉的阿都马力也曾说,所有法庭文件必须以国语书写,因为联邦宪法保障国语的至高地位。

吊诡的是,以英语撰写判词的阿都马力也曾指出,联邦宪法第152条文与《1963年国家语文法令》同读,列明除了证人供证之外的所有审讯,必须以国语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