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委会拟重新划分国州选区
唯国席须下议院三分二同意
刊载: Apr 1, 2011 5:21 PM | 更新: Apr 1, 2011 5:21 PM
选举委员会主席阿都阿兹表示,选委会将重新划分国州议席选区,因最后一次的选区划分工作是于2003年3月进行。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13(2)条文,重新划分选区的工作至少在8年后必须进行。
“选委会可以现在就开始进行,但选委会必须等待适合的时候及有空档时才能进行,因一旦定下划分选区的时间,选委会就必须在两年时间内完成划分选区的工作。”
阿都阿兹今日接受《马新社》与大马广播电视台(RTM)专访时说,选委会已5度划分选区,至今并没有发生抵触宪法规定的划分选区的原则。
“选委会尽可能将一个国或州选区划分在同一个县属管辖的范围内,但有一些是例外的,即有关的选民人数已渐减少。”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选委会被迫从两个不同县属中划分出另一个国会选区,这种情况多出现在沙巴与砂拉越,但这没有抵触选区划分原则。
所有州属都需重新划分
询及有哪个州属须重新划分选区,阿都阿兹说,所有州属看来都必须重新划分选区,譬如拥有多个州议席的州属。
“选委会欢迎各界,包括政党前来提出建议,但最终决定是由选委会作出。”
他也说,选区划分有4大原则,第一,选举时,选民必须获得投票设备及选区不能跨越州边界;第二,选区内须有行政设备,以便设立登记与投票的机制。
“每个州属内的每一个选区须拥有相等的选民人数,除了乡区地区会出现的联系与交通问题,以及选区的面积也应被考量以便维系当地社区的联系。”
无论如何,阿都阿兹说,要划分选区,如国会选区就必须获得下议院三分二的同意,州议席则是州议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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