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选举委员会主席阿都阿兹坚称,选委会没权举行地方政府选举,但槟政府可径自举行;但槟首长林冠英却敦促选委会承认《1960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于1991年修订,并成为举行市议员选举的唯一适用法律。

“而且很明显地,法律授权选委会为马来西亚地方政府举行地方选举,并是唯一可举行选举的单位。”

“因此,针对选委会主席继续拒绝在槟州举办地方政府选举,槟州政府别无选择,只好申请庭令,迫使选委会遵守槟州政府的指示。”

尚在宪报豁免第15条

林冠英今天在记者会上表示,槟州政府正采取积极的步骤,扫除所有阻止选委会举办地方选举的法律障碍。

其中一项步骤就是槟州政府指示州法律顾问在宪报上公布,让槟州的地方政府免于遵守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然后首开先例申请庭令,迫使选委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一旦完成宪报程序,槟政府会再向外界汇报。

不愿市议员地位被挑战

被询及为何暂不采取“先选后委”的模式,林冠英表示,选委会是唯一被赋权举行选举的机构,槟政府尊重法律及希望一切依法行事,不愿市议员的法律地位引起争议。

“我们不要抵触法律及令市议员地位成疑,否则他们的决策可被法庭质疑及挑战,后果非同小可。”

“作为政府,我们不能儿戏(main-main)或轻率,提供劝告的汤姆斯(Tommy Thomas)是宪法专家,他也追求此目标。我们感激非政府组织的建议,但最好等法庭的判决。”

至于是否未雨绸缪研究重组市政局,他说,地方政府仍受现有的法令约束,除非民联执政中央政府及修改法令。

忽略曾修订法令未废除

阿都阿兹日前表示,对槟州政府要把地方选举的问题带上法庭的做法感到混淆。但林冠英认为,前者及联邦政府忽略了课题的症结,即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从来没有被废除,反而曾在1991年修订过。

而且,根据1968年法令修正法第10(2)条文,一项修订后的法令,“应该被视为,同时不应被任何法庭、任何目的质疑它做为有关事项的唯一适用法律,并在当天生效。”

因此,林冠英在2010年3月4日曾写信给选委会,行使宪法第113(4)条文赋予州政府的权利,要求后者为槟岛市政局及威省市政局举办地方政府选举,但是却被拒绝。

宪法第113(4)条文阐明:“联邦或州法律可以授权选委会举行选举,项目(1)所列明的除外。”

约首相见面却不了了之

2010年3月12日,林冠英也写信给首相要求见面,商讨州政府的立场,但是也不了了之。

他确认,选举委员会主席在2010年3月23日写了一封很长的信说明,联邦政府不可能举办地方选举,因为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已经令地方政府举行法令无效。

但是,槟州政府已决定针对此在宪报上公布,让槟州的地方政府免于遵守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再度扫除举行选举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