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政府仓促落实最低薪金制
中华总商会担心导致企业倒闭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呼吁政府不应仓促落实最低薪金制,而应该进行谨慎及全面的研究,分阶段、分区域地逐步推行,以减少对工商界,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冲击。
对于人力资源部长表示,一旦落实雇员最低薪金制,雇主只须承担2%的额外开销,总商会认为这种说法是不符事实的,因为一旦最低薪金制落实,受影响的不仅是低收入员工,所有员工的薪金都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再加上雇员公积金、社险保费、超时津贴等各种费用,都将随着水涨船高,对一般中小企业而言,将严重影响他们的流动资金。”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呼吁政府不应仓促落实最低薪金制,而应该进行谨慎及全面的研究,分阶段、分区域地逐步推行,以减少对工商界,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冲击。
对于人力资源部长表示,一旦落实雇员最低薪金制,雇主只须承担2%的额外开销,总商会认为这种说法是不符事实的,因为一旦最低薪金制落实,受影响的不仅是低收入员工,所有员工的薪金都必须作出相应调整。
影响中小企业流动资金
“再加上雇员公积金、社险保费、超时津贴等各种费用,都将随着水涨船高,对一般中小企业而言,将严重影响他们的流动资金。”
总商会早在2010年国家薪金咨询理事会未成立之前,已提呈备忘录予人力资源部,对最低薪金制的制定作出下列建议:
1)推行时间表
在正式落实最低薪金制之前,政府必须给予充足的时间予各相关单位及涉及团体准备,并确保有关的政策透明及明确,以免公众混淆。
2)涵盖范围
最低薪金的制定,必须考量到各工业领域及行业之间,以及公司大小之间的差距。
总商会建议政府仿效人力资源发展基金的模式,分阶段、分区域及分领域推行,建议如下:
a)先在较高收入的区域,如巴生河流域推行;
b)先在提供高价值、高素质产品及服务的行业推行,如五星级酒店;
c)先在官联公司推行
人力资源发展基金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征收,首阶段只限于雇员人数达50人或以上的制造业,过后才逐步扩大其范围如下:
i)缴足资本达250万令吉,员工人数10-49名的制造业(1995年1月1日起);
ii)员工人数达10名或以上,来自21个指定服务业的公司(1995年1月1日起);私立大专、培训及能源业(2000年2月17日起);直销、港口服务、工程支援服务、研究与发展、仓库服务、会计与审核、工程顾问、保安服务、私立医院, 以及霸级市场、超市与百货公司 (2005年1月1日起,超市、霸级市场及百货公司只有员工人数达50人或以上的才需缴交);拥有10名或以上员工的商业陆路交通、铁道服务业(2007年12月1日起)
iii)对缴足资本不足250万令吉,员工人数介于10至49人的制造业,他们可以选择缴交人力资源发展基金(1996年8月2日起)
最低薪金的推行,应该限于拥有50名或以上员工的公司。同时有3年的观察期,详细评鉴上述3组企业在实施最低薪金制后的效果,才逐步推行到其他地区、其他领域。
3)最低薪金的设定
最低薪金率的设定,必须同时考量到其他相关且不可分割的因素,包括员工的生产力、各地理区域及各行业之间,在经济表现、收入结构及生活水准之间的差异。因此,为全国设定一个统一的最低薪金率,是不符合现实需求的。
4)其他考量因素
最低薪金的制定,应该参考其他国家的制定,以及与该国生产力、工业表现及生活水准之间的比较,作出较客观及符合我国现有情况的决定。
此外,政府在制定最低薪金时,必须考量到绩效与薪酬之间必须成正比,一些工作由于其性质,一般底薪都不会太高,但有关员工都会得到各种固定的津贴以及凭工作时间或表现而得到的津贴,都应该计算在最低薪金内,而且有关计算,应该以一年的平均数为准。
最低薪金不应设定过高
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并不反对设定最低薪金,以保障雇员的基本福利,但有关薪金的制定,不应该设定过高和操之过急,以致影响企业的营运,而最终导致企业的倒闭。
总商会说,政府不能纯粹为了提高员工的收入,让马来西亚能够迈向高收入国家,而忽略了员工生产力与薪酬之间的联系。
总商会呼吁政府能够正视并慎重地考虑各工商团体的顾虑,广纳各方意见,按部就班地逐步推行任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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