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专法修正案允学生上阵大选
惟有党职者禁止参与校园选举
高教部长卡立诺丁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1971年大专法令》修正法案,允许大专生加入政党,但不许参与违法组织或违反校方利益的组织。
政府主要修改大专法令的第15条文,许大专生加入政党,但严禁学生把政党政治带入校园。
法案第15(2)(c)条文阐明,若一名大专生拥有任何党职,不可参与校园选举,也不可身兼校园组织的任何职位。
高教部长卡立诺丁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1971年大专法令》修正法案,允许大专生加入政党,但不许参与违法组织或违反校方利益的组织。
政府主要修改大专法令的第15条文,许大专生加入政党,但严禁学生把政党政治带入校园。
法案第15(2)(c)条文阐明,若一名大专生拥有任何党职,不可参与校园选举,也不可身兼校园组织的任何职位。
禁参与国内外非法组织
同时,法案第15(2)(d)禁止大专生在校园举办政党活动。
法案第15(2)(b)条文则指出,学生不准参与任何大专校方所规定,不符合大专利益和福利的组织,也不可参与国内外的任何非法组织。
此外,高教部长卡立诺丁同时也提呈《1996年私人高等学府》修正法案及《1976年教育机构纪律》修正法案。
不可支持同情非法组织
法案第15(3)条文指出,大专生不可支持、同情或反对,任何大专校方所规定,不符合大专利益和福利的组织,及任何国内外的任何非法组织。
不过,法案第15(4)条文指出,大专生可以针对本身涉及的学术事件,发表学术看法,但却不可在非法组织所举办,或校方所认为,不符合大专利益和福利的论坛和讨论会上,发表这些看法。
设投诉委员会调查投诉
法案第21A(1)条文规定,各个大专将设立一个以校长为首的学生投诉委员会,以调查任何学生的投诉。
法案阐明,该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两名学生代表、两名校友和两名由校方所委任的官员。
法案也修改第16(b)条文,将大专学生纪律上诉委员会必须聆审学生上诉的期限,从原本接获上诉算起的30天,延长至60天。
此外,法案第4c条文允许高教部委任高等教育总监和数名副总监,负责针对高教事宜给予高教部长劝告。
参与大选不会碰到问题
卡立诺丁稍后召开记者会指出,大专生日后可上阵大选,并强调这些参选的学生,不会在校园内碰到任何问题。
他不担心,政府修改大专法令将导致学生更加活跃参与政党,因为政府相信大专生已成熟,并尊重他们的选择。
“我相信,我们的学生是成熟的,他们懂得区别事情的轻重来做决定,而修改法令是要他们善用所赋予的自由。”
禁参与校选确保大专中立
询及为何参与政党的学生既不可参与校园选举,也不可身兼校园组织职位,卡立诺丁解释,这是为了维护大专校园的“中立地位”。
他表示,若参政的学生获上阵校园选举,那这些学生将利用这个平台,来宣传政党的理念。
“我们不要学生在这种情形下受影响。我们必须明白,大专生在校园内的首要目标是取得知识。”
他也说,一旦法案生效,原本在旧法令第15条文面对纪律处分的学生,将获得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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