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警卫团执行任务可监三年
内长辩称已削减执法权无佩枪
尽管志愿警卫团频频招惹滥权投诉,但是政府今日却提呈《2012年马来西亚志愿警卫团法案》,阐明任何人妨碍志愿警卫团执行任务,可被判监和罚款。
2012年志愿警卫团法案(Rela)与2012年睦邻计划法案(RT),今日分别由内政部副部长阿布瑟曼与首相署部长许子根提呈国会下议院进行一读。
根据《志愿警卫团法案》第17条文,任何人士阻止、试图阻止或导致阻碍(assist in obstructing)志愿警卫团执行任务或履行其权限,可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尽管志愿警卫团频频招惹滥权投诉,但是政府今日却提呈《2012年马来西亚志愿警卫团法案》,阐明任何人妨碍志愿警卫团执行任务,可被判监和罚款。
2012年志愿警卫团法案(Rela)与2012年睦邻计划法案(RT),今日分别由内政部副部长阿布瑟曼与首相署部长许子根提呈国会下议院进行一读。
根据《志愿警卫团法案》第17条文,任何人士阻止、试图阻止或导致阻碍(assist in obstructing)志愿警卫团执行任务或履行其权限,可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该法案第26条文也阐明,《1948年公共执法机构法令》(Public Authorities Protection Act 1948)也适用于警卫团身上,即志愿警卫团总监、副总监、官员及成员在真诚情况下所犯下的任何疏忽,可豁免遭起诉。
这项法案将在本季议会提呈二读,并会在今年6月22日起正式生效。
律师公会建议检讨警卫团
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曾建议政府,检讨志愿警卫团的必要性,并应将给予警卫团的拨款转注在警队,让警卫团保持为社区保安团体即可。
林志伟认为,政府应该藉此机会探讨志愿警卫团的必要性,而非加强该团体的权限,否则权限将与警方交叠。
志愿警卫团是在《1964年紧急法令(基本权力)》下的《1966年志愿警卫团条例》成立,但有关条例已随着国会去年通过撤回紧急状态后作废。
因此,政府今日提呈志愿警卫团法案,避免警卫团沦为非法组织。
事实上,有关妨碍警卫团执行任务的条文,早已纳入《1966年志愿警卫团条例》,只是未广为人知。
失去逮捕检查及持枪权限
另一方面,内政部长希山慕丁较后在国会召开记者会时表示,政府在草拟该法案时已听取有关民众担忧警卫团滥权的意见,因此削减其执法权限。
“当我加入内政部后,甚至(接到)国际上对志愿警卫团投诉使用其权限。”
他透露,志愿警卫团在新法下失去了佩枪权力,也不再像以往般有权截停(menahan)、检查(memeriksa)及逮捕(menangkap)。
不再需要如以往般执法权
根据内政部提供的文告,志愿警卫团在现有条下可以持枪,也可以截停、检查及逮捕恐怖份子、非法移民及其他不受欢迎人士。
“志愿警卫团的定位扩大,不再是涉及外来移民而已,而是参与国家关键成效领域的减少罪案计划。”
他续说,志愿警卫团从2年起已参与减少罪案工作,今后也加强各部门及议员们紧密合作。
希山慕丁阐明,由于志愿警卫团有了新的关注焦点,因此不再需要像以往的执法权。
希山慕丁表示,新法将能保障拥有40年历史的志愿警卫团,仍符合时宜。
阐明新法令志愿警卫重生
希山慕丁透露,新法能够令志愿警卫团在这个时代“重生”,这也是政治转型的一环。
他也指出,参加志愿警卫团人士的最低年龄,也从原有的16岁调高至18岁。
希山慕丁表示,国人想要一个志愿组织,因此拥有志愿警卫团是很幸运的事。
希山慕丁认为,志愿警卫团甚至比警方更占优势,尤其在与民建立的良好关系上。
“有人妖魔化警方,讲警方不够文明,不与民配合。志愿警卫则占了优势,能够缔造双赢局面。”
没正面回答新可制止滥权
询及新法下有关阻碍志愿警卫团执行任务,以及保障志愿警卫团免遭起诉一环,希山慕丁说,这由其副手阿布瑟曼在下议院里回答。
文告也阐明,志愿警卫团成员在新法下须每5年更新其成员籍,以确保此人是活跃成员。
询及新法一旦生效,民众不再投诉志愿警卫团滥权及偷东西时,希山没有正面回答。
他反而说,“今天,我们被赐一个机会,将志愿警卫团看成团结种族与宗教的组织。”
目前,大马拥有293万名自愿警卫团成员。
根据内政部提供的资料,志愿警卫团的职务包括在负责全国14个临时扣留中心、能源生产站、电讯中心、东马小型机场及陆路入口闸的保安工作。
雇主须允许警卫团参训
志愿警卫团法案主要阐明这个组织的成立、职责与权力。其中的条例阐明,雇主必须允许其参与志愿警卫团的员工请假参与训练,而不能因为员工无法上班而扣除其薪金、处罚与更改工作条例。
任何触犯条例的雇主可面对至6000令吉罚款。不过,法案规定志愿警卫团成员每一次参与的训练都不能超过10天。
此外,法案也强调,非志愿警卫团的成员不能拥有志愿警卫团的证件,否则一旦罪成将面对至3000令吉罚款,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乔装警卫团将面对刑罚
任何人如果被发现阻止或说服别人参与志愿警卫团,及阻止他们执行任务都将面对至5000令吉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的刑罚。而乔装成志愿警卫团成员的人士也将面对同样的刑罚。
法案也列出志愿警卫团的职责,其中包括在被要求的情况下,为保安部队与执法人员提供援助、协助执法人员维持交通秩序、参与社会服务及在被要求的情况下协助保护建筑物与财产。
每一名志愿警卫团成员必须拥有由志愿警卫团总监发出的保安身份证件。
根据法案,志愿警卫团的总监、副总监、官员与成员在执行任务时,在刑事法典之下他们是一名公务员。
法案也允许部长拥有制定每一名志愿警卫团应得津贴的权力。
睦邻委会成员任期两年
志愿警卫团法案设有有关睦邻计划、睦邻计划委员会以及志愿巡逻队计划(SRS)的条例。
法案也阐明,一名睦邻计划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但在任期届满之后可以重新被委任,但不能超过3届,除非获得睦邻计划总监的批准。
任何人如果不足18岁、或已被宣布破产、或因触犯条例而被监禁不少过一年或者不少过2000令吉,就不能担任睦邻计划委员会成员。
睦邻计划委员会的职责包括推行与加强睦邻、团结、亲善精神与维护社群的活动、解决邻里之间的纠纷与争端等。
睦邻计划委员会主席也可以向总监提出申请,以便执行志愿巡逻队计划,其参与人数不得少过20人。
志愿巡逻队计划成员在执行巡逻工作时,必须至少以两人一组进行,而且每个月巡逻不超过两次。
如果志愿巡逻队计划成员在执行任务时触犯条例,将可面对至2000令吉或不超过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被指触犯条例的行为包括故意给以错误信息、行为或者言语不雅或污蔑、不负责任譬如睡觉、赌博、饮用酒精饮料、吸毒以及为社区带来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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