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批评,《1984出版与印刷法令》修正法案“换汤不换药”,虽然免除印刷媒体每年更新准证,但没删除有关刊登假新闻罪行的第8A条文。

虽然林冠英认同部长拥有批准或终止出版准证的权力,但条件是政府必须清楚列明相关条件。

条文沦为打压政敌工具

林冠英今日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指出,法令第8A条文是政府用以打压政敌的工具,因为只有总检察长可决定,是否援引有关条文提控人。

他举例,巫统喉舌《马来西亚前锋报》经常报道关于他的假新闻,但至今仍相安无事;反之他称,本身就是这个条文下活生生的受害者。

“如果你报道关于我的假新闻,你不会被控;如果你报道关于政府的假新闻,你就会被控。”

通过民事诽谤诉讼解决

因此他认为,政府应该废除这个条文,将所有涉及造假报道或假新闻的案件,通过民事诽谤诉讼案解决。

他接着说,刑事法典第499条文是关于刑事诽谤的条文,因此这足以取代出版法令的第8A条文。

林冠英曾于1995年印发一个影射时任马六甲首席部长阿都拉欣(Abdul Rahim Thamby Chik)涉嫌与15岁未成年少女有染的传单,而在出版法令第8A条文下被控。

当时是马六甲市国会议员的林冠英在1998年被判罪成入狱18个月,导致他丧失国会议员资格,议员退休金和专业会计师资格,出狱后更错过2004年大选。

根据《1984年出版与印刷法令》第8A条文,任何刊物若刊登假新闻,印刷者、出版者、编辑和作者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罚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部长仍可终止出版准证

林冠英也是峇眼国会议员,他批评,尽管印刷媒体无需每年更新准证,但内政部长仍有权终止任何出版准证,因此与修改前没有分别。

“《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替代《1960年内安法令》的法案还是一样糟,完全没有分别。”

不保审讯期期间可营运

他说,就算法案允许司法审核挑战部长的决定,那不能确保媒体在案子审讯期间,能继续操作。

“一旦你的准证被废除,就算你入禀司法审核,你其实仍不可出版。”

“部长是否能够保证,直到审讯结束前,他们(媒体)可仍获允出版(报章)?否则就代表,废止指示是马上生效的。那我认为,你完蛋了。”

他也认为,若政府真有诚意捍卫媒体自由和言论自由,应该一并推出资讯自由法令。

尽管如此,林冠英指出,即使民联执政中央,仍需靠准证来管制印刷媒体,例如管制色情刊物的出版,但必须确保在申请或废除准证方面,拥有透明的机制和准绳。

旨在选前制造改革印象

行动党怡保西区国会议员古拉也说,首相纳吉在本季国会所推出并火速通过的种种“改革”法案,其实都有欠诚意,并非真的改革。

“大马人必须知道,国阵现在非常急速地推动改革,想在这一两天内通过许多法案,这全是因为大选。”

“他们要给予人们一个印象说,他们真的改革,带来改变,但这些改变都是有欠诚意,不认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