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被控在428黄绿大集会违反《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的国会在野党领袖安华,今日入禀吉隆坡地庭,申请撤销两项控状。

安华今日是通过代表律师卡巴星入禀申请,他也要求法庭宣判,吉隆坡推事庭在4月26日发出的独立广场禁足令无效。

吉隆坡推事庭是在4月26日,批准金马警区主任祖卡奈因的申请,禁止净选盟联合主席安美嘉、净选盟集会主办者和民众,在4月28日至5月1日期间,进入独立广场范围。

指推事庭令未点名公众

根据安华的法定宣誓书,推事庭在发出庭令时,并没特别点名公众为答辩人,而庭令没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90(2)条文在宪报上公布,也没刊登在可以告知公众,包括安华在内的地方。

宣誓书指出,安华并没被告知,他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c)的罪行为何,因为当天的集会并没在法令第3条文下,被归类为“街头示威”。

宣誓书继指,推事庭在法令第4(2)(c)条文下所发出的庭令,是违宪的。

宣誓书继指,这项控状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文所保障的集会自由权利。

申请撤销违抗指令控状

此外,安华、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及森州领袖巴德鲁希山,也通过卡巴星入禀法庭,撤销3人被指在集会当天,抵触刑事法典第188条文“违抗公仆颁布的指令”罪行,以及109教唆条文与34条文同读的控状。

入禀书也指出,由于吉隆坡推事庭所发出,禁止踏足独立广场的庭令无效,因此这项控状同样无效,理应被撤销。

安华在法定宣誓书上所阐明的理由,与申请撤销和平集会法令控状的理由大同小异,同样是指庭令并没将公众列为答辩人,庭令并没在宪报上公布,或刊登在任何和告知公众的地方。

宣誓书也指出,这项控状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文所保障的集会自由权利。

公正党三名领袖被控

公正党3名领袖——安华、阿兹敏及巴德鲁希山,于5月22日被控以违反和平集会法令,以及教唆移开路障的罪名。

第一项控状指3人在428当天下午2点半至3点之间,在吉隆坡市中心敦霹雳路举行的街头示威,已违反法庭禁止公众进入独立广场的庭令,因此抵触和平集会法令第4(2)(c)条文。

第二项控状指3人违反刑事法典第188条文,并与109教唆条文与34条文同读。第188条文是“违抗公仆颁布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