毙命于警方扣留所的印裔青年古甘案件今日有了结果,沙亚南地庭今日判处此案唯一的被告,即重案组普通警员纳威德兰(V. Navindran)严重致伤死者的两项罪名成立,各判监3年。

地庭法官阿斯蓝(Aslam Zainuddin)裁决,纳威德兰两项罪名成立,从下判日起入狱3年,唯刑期将同时执行。

根据《星报》报道,法官表示,被告的辩护纯粹只是一味否认。

驳回不在场证据

尽管被告辩称案发时不在盘问室内,但是法官指出,被告的说法并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402条文,因此驳回了其不在场证据。

“被告无法提出合理的疑点。”

无论如何,法官允许暂缓执行刑罚,以便让被告提出上诉,但是却提高保释金至2万令吉和两名担保人。

纳威德鲁于2009年10月1日被控蓄意致伤23岁的古甘,惟不认罪。他在遭起诉后即被停职。

高庭驳回地庭裁决

控状指纳威德兰分别于2009年1月16日早上7点和下午4点在梳邦大班(Taipan)警察局的盘问室内致伤古甘,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31条款。

此案开始在八打灵再也地庭审讯时,纳威德兰被判表面罪名不成立及释放,理由是检控方无法提出充足的表面证据,证明被告的罪状。

不过,总检察署不满地庭判监和提出上诉,获得高庭推翻裁决,并谕令被告入禀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