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稀土厂辐射废料是否必须运出国及内阁禁止莱纳斯稀土厂在国内建造永久废料储存槽的议题,原子能执照局与卫生部长廖中莱说法明显有出入。

NONE 根据《星洲日报》上周的 报道 ,也是马华署理总会长廖中莱(右图)说,由于我国没有适合的地点作永久废料储存槽,内阁认同将莱纳斯稀土废料运离大马的立场,并交由有关当局执行。

针对稀土课题国会特委会报告声称只有在永久废料储存槽(PDF)和地点“不过关”的条件下,莱纳斯才会把废料运出国的问题,廖中莱劝告当局不用浪费时间,因为根本不可能在国内找到适合的储存点。

不过,负责批准稀土厂临时营运准证的原子能执照局,今日受询时却表示该局对内阁不允许莱纳斯稀土厂在国内建造永久废料储存槽的指示,完全不知情。

原能局未接获内阁指示

原能局总监特别顾问诺哈丝娜(Noor Hasnah Khairallah)表示,该局迄今并没接到内阁的任何相关指示。

“这不是原能局所得到的资讯,我们也没有接获相关指示。”

“我们所得到的资讯是,莱纳斯已呈上保证信,指如有必要会将废料运出国外。这些也就是(无法满足)之前的条件,包括无法研发(将废料)循环再用,永久弃置槽计划不被接受等,那他们将在临时营运准证期间,将废料运出国。”

诺哈丝娜今日在一场媒体汇报会上,表示不知莱纳斯已同意将辐射废料运出国的说法,因此建议媒体向莱纳斯求证。

已满足七条件中的四项

诺哈丝娜说,原能局和科学、工艺与革新部长麦西慕所开出的7项条件,莱纳斯已达到其中4项。

她强调,原能局只有在莱纳斯达到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发出临时营运准证。

原能局在同意发出临时营运准证予莱纳斯时,曾设下5个条件,要求莱纳斯必须满足所有条件才能得到该准证。这些条件如下:

(一)莱纳斯方面必须公布有关“永久废料储存槽”(PDF)细节。

(二)不管商业研发、环境与再循环废料的研究成果如何,都须公布“永久废料储存槽”的图测与地点。

(三)在执照有限期内,以及在发出临时营运执照的不超过10个月内,须公布“永久废料储存槽”的图测与地点,以及获得批准。

(四)莱纳斯方面必须遵守法律定下的保金条件,同时根据莱纳斯(马)私人有限公司的建议,分期支付5000万美元给大马政府。这也受到该局的日后重新检讨所约束。

(五)该局有权委任一名独立咨询员,以评估莱纳斯厂是否遵守已定下的标准与条规,而费用由执照拥有人承担。

未满足麦西慕附加条件

麦西慕日前驳回3名关丹居民针对原能局同意发出临时营运准证时,又设下两项条件:

(一)莱纳斯必须向原子能执照局提出设立某种机制(kaedah immobilisasi),来确保废料当中的放射性物质不会散播到周遭地区。

(二)莱纳斯也必须向原子能执照局提出一项应急计划,以控制放射性废料所引起的尘埃,不会散播到大气层和周遭地区。这项应急措施必须获得原子能局的核准。

诺哈丝娜声称,莱纳斯迄今还未达到麦西慕所设下的两项条件,而原能局和莱纳斯仍在敲定委任独立咨询员的细节。

特委会不直接影响决定

尽管刚刚出炉的特委会报告为莱纳斯稀土厂“亮绿灯”,但她说,该报告的31项建议并不会直接影响原能局发出准证的决定。

“特委会的建议不会成为(原能局)发出临时营运准证的条件,它只是要求我们加强现有的监督机制。”

虽然如此,她不认为特委会是浪费时间,因为在报告出炉之前,并没人知道特委会将会提出什么建议。

确保储存槽符废料特质

诺哈丝娜也解释,原能局之所以要求莱纳斯在得到临时营运准证的10个月内,拟定永久储存槽的计划,是为了让莱纳斯利用稀土厂所产生的废料,来制定符合这些废料特质的永久埋置槽。

“在那段时间,它将确保废料的确实辐射指数,而这些数据将被用以制定,符合这些废料性质的永久储存槽方案。”

“否则,如果他们现在提呈(永久储存槽方案),并没证据可证明,这适合稀土厂所产生的废料。”

临运准证可解废料问题

她重申,虽然莱纳斯声称,该公司可将这些废料循环再用,但原能局规定,莱纳斯最终仍必须拟定永久储存槽的计划。

询及为何莱纳斯所呈上的保证信,只担保在临时营运准证的2年期间,将辐射废料运出国外,而不包括如何处理永久营运准证阶段的废料?诺哈丝娜答说,若莱纳斯能在临时营运准证阶段解决辐射废料的问题,那在永久营运准证阶段,废料的处置就不再是问题。

不过她补充,原能局届时仍会依据情况,设定莱纳斯取得永久营运准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