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山坡发展计划已交上诉
槟政府停止置评免影响案件
由于一些山坡发展案件尚在上诉中,槟州政府及槟岛市政局从今天开始,将停止进一步作出任何可能被视为影响上诉案情的陈述。
掌管地方政府事务的曹观友行政议员表示,由于目前已有一些山坡发展计划被带到上诉委员会,当局只好停止进一步评论,以免影响上诉中的案件。
“有关法律课题依然存有争议,而各相关单位都会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他们的论点。”
他是今天召开记者会,回应有关“山坡发展计划不受控制”及“槟山坡垂死与哭泣”的指责。
掌管地方政府事务的曹观友行政议员表示,由于目前已有一些山坡发展计划被带到上诉委员会,当局只好停止进一步评论,以免影响上诉中的案件。
“有关法律课题依然存有争议,而各相关单位都会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他们的论点。”
他是今天召开记者会,回应有关“山坡发展计划不受控制”及“槟山坡垂死与哭泣”的指责。
国阵曾批6特殊计划
曹观友(右图)分别解答5项疑问,即槟州是否允许海拔250呎以上的发展计划、2020年槟州结构大蓝图是否禁止250尺以上的房屋发展计划、何谓“特殊计划”、市政局是否可在没重新检讨及附加新条件下,自动更新规划图测,而市政局可否撤销规划准证及涉及什么赔偿。
他说,结构蓝图阐明在土地250尺以上的“特殊计划”被允许有限制的发展,而尽管前朝政府未定义“特殊计划”,市政局在2007年槟城州结构大蓝图颁佈宪报至2008年3月换政府的几个月期间,却批准了土地250尺以上的发展计划。
“国阵如今积极拯救被形容为哭泣和垂死的山坡,但他们至少须承认,在这很短的时间内所批准的6项计划。”
以下是曹观友针对5项疑问的回答:
1. 槟州是否允许海拔250呎以上的发展计划?
A) 槟岛山坡发展计划的政策,可以追溯回1989年。1987年槟岛市政局结构大蓝图首次提及山坡高度发展控制,该蓝图由州策划委员会在1989年10月19日批准通过。在这项文件中,阐明海拔200呎以上的发展必须受到严密控制。
B) 1996年9月13日,由当时的首席部长许子根为首的州策划委员会通过了槟岛市政局发展规划与控制蓝图,当时的槟岛市政局主席丁福南也出席会议。此蓝图进一步说明1987年结构大蓝图的宗旨、目标与策略,同时,介绍土地规划与分配系统。该蓝图确实有250呎以上的土地被划为住宅用途。
C) 250呎高度发展控制一直到2007年6月28日宪报公佈的2020年槟州结构大蓝图后,才落实生效。此大蓝图禁止海拔超过250呎及斜度超过25度的发展计划。不过,却有“特殊计划”可以被豁免,惟有关计划必须获得州策略委员会批准,并且获得环境评估报告批准及受到相关发展指南的严密监控。然而,由许子根主持和通过的州策划委员会,没阐明蓝图中“特殊计划”的定义。其他出席此会议的行政议员包括丁福南、邓章耀、郭家骅和刘一端。
2. 2020年槟州结构大蓝图是否不允许海拔250尺以上的房屋发展计划?
A) 是的,2020年槟州结构大蓝图DK3 L2阐明,在1960年土地保护法令下,房屋、酒店、度假村、商业、工业发展不允许在已被宪报的山坡地,以及在250尺以上或斜度超过25度的土地上发展。
B) 可是,DK3 L4却阐明在土地250尺以上的“特殊计划”是被允许限制发展。尽管“特殊计划”没有阐明确实的定义,但市政局在2007年槟结构大蓝图被颁佈宪报至2008年3月换政府的几个月期间,已批准了土地250尺以上的发展计划。如果国阵如此积极拯救被形容為哭泣和垂死的山坡,他们至少必须承认在这很短的时间内所批准的6项计划。
C) DK3 L2阐明不允许发展,但DK3 L4却进一步说明在更严密的控制下“限制发展”可以被允许。“限制发展”的定义是什么?城乡规划局及市政局规划部和法律顾问均同意,DK3L4可在DK3 L2之下被排除为例外。
3. 什么是“特殊计划”?
A) 2020年槟州结构大蓝图里的DK3 L4,没明确阐明“特殊计划”的定义是什么。2009年6月,槟州规划委员会通过上述“特殊计划”的指南。设定有关新指南是为了进一步加强 DK3 L4、DK3 L2 以及 DS30(与房屋有关)的定义,即“房屋发展只允许在已被鉴定的地区兴建”。 DS30 L5也进一步说明被允许作为房屋发展的地区,包括被重新规划为住宅区,以及在槟州结构大蓝图被採纳以前所批准的住宅发展计划。
B) 根据DS30 L5,在1996年发展控制与规划大蓝图里被规划为住宅区的地区,应继续被允许进行房屋发展。
C) 為了厘清政策中所出现的重叠定义,檳州规划委员会在2009年通过新指南,并将“特殊计划”分成两个类型。第一类型包括关乎槟州利益或公众用途的大型基设工程,如缆车计划、道路计划、水霸计划、建桥计划等。
D) 第二类型则是住宅区发展:(i)在2020年槟州结构大蓝图被採纳以前所批准的土地转换;(ii)在此之前已获得规划图测批准的发展计划;(iii)1996年发展控制与规划大蓝图中规划显示的住宅区(直到Local Plan被颁佈宪报)。
4. 市政局是否可以在没有重新检讨及附加新条件之下自动更新规划图测的批准?市政局是否可以撤销规准证?
A) 1976年城乡规划法令第24(1)条文阐明,根据第22(3)条文,如果发展计划未在规划图测批准的期限内动工,规划准证将在发出日期的12个月后失效,除非期限被延长。
B) 2020年槟州结构大蓝图的DS31 L1阐明,一份规划图测的批准只可被延长期限多达5次。
C) 24(5)条文阐明,在批准延长期限时,地方政府可以施加新的条件。市政局甚至可以在法律和条件不被遵从的情况下,撤销规划准证。但除非违反早前的条件,否则市政局一般会根据现有指南,批准延长期限。
D) 在槟岛市政局与Sungai Gelugor Co-op Society Bhd的土地案件(下称槟案)上,联邦法院裁决市政局在批准延长规划图测的期限时,所施加的新条件完全无效。市政局法律顾问是说明此事的更佳人选;槟案显示,施加的任何新条件须合理、公平及非强迫性。
E) 槟案显示,条件不可以是不合理的,条件可因其不确定性或不可行性而失效。
F) 槟案显示,虽然城乡规划法令赋权予地方政府施加“适当”的条件,但这权力并非无限制。它须有一个规划目的,并且与发展准证相附及相关。
5. 规划准证被撤销涉及哪些赔偿?
A) 第25(7)条文阐明,赔偿因撤销先前发出的准证而造成的开支。
B) 可是,如果发展计划完全不被允许,而原因与土地转换或规划准证在槟州结构大蓝图生效前已批准无关,则不能保证已用高价购买土地的地主不会因不公平的被否决发展权力,而索取赔偿。这也关係到在1996年发展规划与控制蓝图中所规划作为住宅区发展用途的土地。
C) 第30(1)条文赋权,地方规划单位可以在州政府的批准下,通过发出征用通知书收回任何土地或在延续使用土地时附加条件。惟相关人士可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而通知书则会被暂缓直至上诉被裁决或撤回。
D) 第30(5)条文赋权,若土地拥有者基于遵守征用通知书而蒙受的土地价值损失,或为了遵守征用通知书而进行工程,可以向地方规划单位索取损失、费用或成本赔偿。
E) 第37条文允许,土地拥有者基于在第22(3)条文下,因土地只允许作为公共用途,或在第30条文下被征用而规划准证不被批准而无法合理使用该土地的情况下,可向地方政府发出购买通知书,征询询对方是否有兴趣购买相关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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