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及体育部副部长颜炳寿今日建议政府,重新检讨仓促通过的2012年证据法令第114A条文,因为此条文将造成许多网络使用者“莫明其妙”犯罪,而必须自辩。

他发表文告表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证据法令114A条文下的“犯罪假设”,即被告必须自辩清白,并不适用于网络世界。

他以他个人为例,在此条文下,只要有心人在他的面子书上散播仇恨言论,他将“莫明其妙”成为网路犯罪嫌疑犯,而穷于自辩。

只有毒品法令有类似假设

NONE 也是马华副总会长的颜炳寿(左图)指出,在我国现有的所有法律条文中,也只有在危险毒品法令下,拥毒者或运毒者必须在犯罪假设下,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

他指出,在现阶段网络言论自由被滥用的情况下,政府确实需要采取或设定一些措施及方案来对付网络造谣及仇恨制造者,以维持国家与社会的秩序。

不过,114A条文下犯罪假设的方式将牵连及影响许多无辜者,在执行上,不仅不实际,更违反了司法公平原则。

政府机构也可能变受害

他表示,一旦有关条文被执行,国内现有的无线上网(wifi)服务供应者,如商场、酒店,餐厅,网吧等等,以及网站网络交流平台供应者分分钟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以此类推,为人民提供无线上网服务的全国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商业机构,也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颜炳寿认为,无线上网的提供者、网络平台供应者以及网络使用者,有义务及责任全面配合执法单位的调查工作,避免网络自由被滥用,而非在有关条文下被定义为犯罪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