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庭无权审理宪法课题为由
安华要求转庭审和平集会案
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今天通过律师卡巴星入禀吉隆坡地庭,要求将安华撤销和平集会法令控状的申请,转移到吉隆坡高庭审理。
卡巴星指出,由于这次撤案申请关乎和平集会法令第4(1)(c)条文或抵触宪法关于平等的第10(1)条款,因此应该交由高庭来处理。
他补充,地庭并没有权限处理宪法事务,以及法令的诠释。
下午2点40分更新
卡巴星指出,由于这次撤案申请关乎和平集会法令第4(1)(c)条文或抵触宪法关于平等的第10(1)条款,因此应该交由高庭来处理。
他补充,地庭并没有权限处理宪法事务,以及法令的诠释。
控方表明反对移审申请
对此,主控官阿都华哈(Abdul Wahab Mohamad)向吉隆坡地庭法官玛目阿都拉(Mahmud Abdullah)表明,他们反对安华这次的移审申请。
法官择定9月13日聆听控方的反对意见。
被指在净选盟集会违法
也是公正党实权领袖的安华是在5月22日,连同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及森州领袖巴德鲁希山,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令,以及教唆移开路障的罪名。
控方指控安华在4月28日净选盟3.0集会过程,违反法庭禁止公众进入独立广场的庭令,因此抵触和平集会法令第4(2)(c)条文。
安华否认有罪,并获准以500令吉保外候审。在这项控状下,一旦罪成,安华可以被判处罚款1万令吉。而民选议员若遭法庭定罪,罚款超过2000令吉或坐牢1年,则他将丧失议员资格。
控方提出修改第三控状
安华等3人随后也在7月2日临时被加控另外一条罪名,即涉嫌教唆数名428集会者违反推事发出的庭令,因此违反刑事法典第109条文。
一旦罪成,他们面对最高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针对这第3项控状,阿都华合今日也提出修改控状,以加设一段重要的句子。
这个句子是有关控状将与刑事法典第147条文骚扰的罪名并读,一旦罪成将可被判坐牢两年,或两者兼施。
安华嘲讽控方疏忽无能
在法庭翻译员读出控状之后,安华也立即嘲讽回应说,“控方在捏造罪名对付我时,非常疏忽和无能”。
对此,阿都华合也反击说,辩方同样是“疏忽”,因为他们直到今天才申请把案件转移到高庭听审。
阿都华合表示,由于他之前已经针对撤案申请作出陈词准备,因此他需要时间来研究辩方最新的申请。
“不过,我们也会反对安华申请将此事转移到高庭审讯。”
巴德鲁希山请病假缺席
阿兹敏代表律师布拉巴卡兰(CV Prabhakaran)也表示,他们同样会提出撤案申请,因为他们发现推事查基针对净选盟3.0集会发出的庭令,并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98条文。
法官玛目询问布拉巴卡兰,为何不与安华代表律师卡巴星一起提出申请,而他回答说必须先寻求客户的指示。
至于另外一名被告,巴德鲁希山则因为请病假,而缺席审讯。
卡巴星也通知法庭,原本代表安华的前第二律政司莫哈末尤索夫,现在将改为代表巴德鲁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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