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吉公满村民反山埃采金运动再次遇挫,联邦法院今日拒发准令,让村民挑战环境局批准劳勿澳洲金矿公司使用山埃冶金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决定,维持高庭与上诉庭的裁决,即驳回武吉公满村民提出司法审核环境局接纳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申请。

法院两个理由拒发准令

法院是以村民在超出高庭条规第53指令规定的40天期限,以及没有良好理由的两大原因下,拒绝发出准令给村民。

以劳勿斯(Raus Sharif)为首的法院五司,也谕令上诉方支付1万5000令吉的堂费。

其他承审法官为阿都哈密(Abdul Hamid Embong)、阿末马鲁(Ahmad Maarop)、哈山拉(Hasan Lah)与查丽哈(Zaleha Zahari)。

劳勿斯裁决时表示,他们已详细探讨这项上诉申请,且他们的看法是一致的。

“我们认为,没有理由去推翻较低权限法庭的裁决,(我们)驳回上诉。”

辩方要求诉方支付堂费

NONE 劳勿澳洲石矿公司代表律师西西尔阿柏拉欣(Cecil Abraham,左图)建议,败诉的村民支付堂费。

不过,村民代表律师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大表反对,阐明鉴于此案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建议无须其当事人支付堂费。

玛力表示,村民之前同样败诉,但高庭与上诉庭都没有要求堂费。

劳勿斯在考量双方意见后,喻令村民支付1万5000令吉。

称只迟入禀4个月而已

NONE 较早前,玛力(右图)在陈词时阐明,尽管环境局是在1997年批准金矿的初步环境评估影响报告,惟村民直至2007年1月8日始知悉此事。

玛力表示,村民索讨有关报告遇阻,直至2007年10月才拿到报告,随后便委托专家研究,2份报告分别于2008年3月与5月出炉,阐明山埃采金或污染地下水源。

为此,玛力阐明,从村民拿到这份报告的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入禀司法检讨,在扣除法律所规定的40天,也不过迟了4个月而已,绝非对方声明的10年、11年。

不应以技术问题关上门

他表示,尽管高庭条规规定官方决定的40天内须入禀司法覆核,惟高庭条规第53指令也阐明,只要有“好理由”,40天以后入禀司法检讨也可以。

玛力表示,村民在期间出现不适,并且有人死亡,所以不应关闭司法检讨诉讼大门。

辩方称村民有其他途径

NONE 西西尔的陈词重点着重于技术层面,坚持这份批准于1997年批准的环境评估报告,已流传于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且为报章报道。

西西尔坚持,司法检讨并非村民唯一的诉讼途径,他们可以入禀起诉对方疏忽等。

玛力反驳,司法检讨是唯一的途径,因村民即使入禀其他民事诉讼,答辩方的反驳理据也是当局已批准环境评估报告,唯有司法覆核这项决定,才能令当局重新探讨环境评估报告。

他透露,这期间也出现了持续伤害,所以不能以司法技术角度将之打发。

居民天未亮从劳勿出发

NONE 武吉公满村民今早乘坐两部巴士,5点天未亮就从劳勿出发,风尘仆仆到布城司法官聆听审讯。

无论如何,由于法庭公众席只能容纳约60人,因此大部分村民被迫在庭外静候消息。

劳勿反山埃冶金委员会主席黄金雄与秘书丘惠豪是于2008年3月21日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法庭检讨环境局在1997年1月13日批准的初步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要求搁置初步环评报告

环境局总监与劳勿澳洲金矿公司,分别列为第一与第二答辩人。

申请人要求法庭搁置,环境局总监于1997年批准的初步环评报告,同时搁置总监决定不需要详细环评的决定。

他们也要求法庭指示金矿公司提呈一份新的详细环评,并纳入公共参与的条件。

不过,高庭在2009年6月1日驳回居民的申请,无需居民支付堂费。

高庭给予的理由是:“司法复核申请需要在初步环评批准或居民知道初步环评批准的40天内提呈准令申请。”

2011年8月3日,上诉庭维持高庭的裁决,并认为居民逾时申请司法复核以检讨环境局决定。

去年8月7日,居民上诉至联邦法院。以沙巴和砂拉越大法官里察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颁布准令予居民针对高庭裁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