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针对强奸案件的判决再度引起争议,妇女变革中心(WCC)抨击槟城高庭在宣判一名幼儿园股东强奸四岁女童无罪释放的判决中,作出“侮辱”和“对性别不敏感”的言论。

该组织也表示,这项判决有违其他国家的案例。

槟城高庭法官扎曼尼(Zamani Abdul Rahim)日前判决,有关女童是因为观看色情影片后“想象力丰富”,因此裁定幼儿园股东尤炳立上诉得直,并且摆脱监禁20年及鞭笞10下的刑罚。

对此,妇女变革中心代表三名代表玛丽安林(译音)、布雷玛(Prema Devaraj)和莫莉莎(Melissa Mohd Akhir)在联合文告中表示,“澳洲和爱尔兰的法律委员会曾经裁定,孩童不会一直混淆事实和幻想。”

“一份报告就特别注明,孩童捏造一系列事件或幻想性侵是非常罕见的事情。”

称女性倾向夸大性行为

妇女变革中心也不满法官在判词中,声称“我们不要忘记强奸案里面,就算是一名女人,女人都会有夸大性行为的倾向”。

该组织表示,这番言论已经“侮辱”了女性,等同暗示女性或女童比较有可能说谎。

“这显示(有关法官)在处理女性和孩童受害者时,完全缺乏了解。”

该组织指出,法庭在考虑一名孩童的证词时,理应更加谨慎和敏感,必须意识到孩童对性侵的阐述,可能会和成年人不同。

“遗憾的是,此案上诉并没有考虑到这点,因此才会这项令人遗憾的判决,指责孩童的证词是‘幻觉’。”

还有什么机会讨回公道?

她们也抨击,大马法庭在处理性侵案件时所用的证据法律仍然“落后”。

“如果法庭一开始就不相信受害者,她们还有什么机会讨回公道呢?”

妇女变革中心也补充,这名法官更驳斥女童家人的证词,声称这只是“重复证据,不能用作独立证据”。

“事实上,性侵案的孩童往往会向能够信赖的成人比如家人,透露实情。不幸的是,类似重要的证据却没有获得全面考虑,并且被接受为佐证。”

受害者往往是唯一证人

该组织也批评,现有证据法令第133A条文规定受害者证词必须获得佐证,根本不合理。

“由于性侵案件受害者往往是唯一的证人,因此这项标准非常难以达到。”

“更何况,由于性侵案受害者蒙受创伤和羞愧,她们往往会延迟报案,导致医药和其他物理证据消失。”

敦促控方针对判决上诉

妇女变革中心表示,如果法官无法找到性侵证据证明强奸,他其实应该使用法庭权力来考虑其他替代控状,比如企图强奸、非礼或使用物体进行性接触,而控方也可以提出类似建议。

“随着最近的判决,许多公众人士已经感到幻灭,妇女变革中心支援的受害者父母更是感到绝望。他们质疑,如果审讯过程如此不利于孩子,他们还能有什么机会来讨回公道。”

该组织敦促,控方应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