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选举委员会迟迟都没有答复槟州两地市议会举行地方选举的要求,槟州政府今日宣布将在两周内把中央政府和选委会带上法庭,以迫使他们恢复“民主第三票”。

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在文告中表示,槟州政府将连同前国民醒觉运动主席拉玛克里斯南成为这起历史性诉讼案的两名原告,在联邦法院起诉中央政府及选举委员会。

“配合我们恢复民主第三票的决心,州政府已经指示律师向联邦法院申请宣布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在槟州不合法或不能实行,上述条文要旨是在全马废除地方议会选举,而槟州立法议会在2012年通过的州法令,是选委会在槟州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合法依据。”

“州政府将与大马选民拉玛克里斯南一起诉讼,他自1964年起开始参与州政府及中央政府的选举投票,他也是国民醒觉运动前主席,他希望能够投下民主第三票。”

“州政府已经指示在未来两个星期入禀必要的申请文件。”

选委会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林冠英表示,州政府已在去年12月通知选委会,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和威省)法令在今年1月31日正式生效,但是州政府至今都还没有获得选委会任何答复,以按照条例为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槟州政府别无选择,只好把中央政府及选委举带到联邦法院,以迫使他们恢复民主第三票,并执行槟岛市议会及威省市议会的地方议会选举。槟州政府自2008年大选,便把恢复民主第三票视为基本诉求及立志实现它。”

“州政府的立场是,地方议会选举是州事务,如中央政府第九个目录所阐明,而在联邦宪法第9目录及第113(4)条文下,州立法机构也有权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槟州立法议会是在去年5月通过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槟岛和威省)法令,以让选委会在槟州举行地方选举。

以下是槟州政府恢复地方选举的背景:

2009年7月14日:槟州行政议员(地方政府兼交通管理委员会主席)曹观友就此致函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秘书处),但是这项要求被拒绝。

2009年8月11日:槟州州议会动议并通过,要求中央政府恢复地方议会选举。但是,当局再一次拒绝将有关动议列为讨论事项。

2010年3月4日:槟州政府写信给选举委会员,要求选委会按1960年地方政府法令执行槟岛市政局及威省市政局的地方议员选举,但是选委会却拒绝这项要求。

2012年1月18日:槟州行政府决定让槟州槟岛和威省两地的地方政府可以免于实施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相关的法律条文皆不起作用。

2012年5月9日:槟州立法议会通过2012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提供选委会举行地方议会选举的依据。

2012年12月18日:州政府写信给选委会,通知他们上述新的州法令将于2013年1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