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将在第13届全国大选祭出2012年国安罪行法令(特别措施),以确保选举程序可顺利进行。

全国刑事调查助理总监(检控及法律)拉查里指出,警方若发现有人在大选竞选期间制造骚乱或安全威胁,将可在上述法令下受到调查,以及在刑事法典下遭提控。

“当局将援引的刑事法典条文包括第123B条文,即破坏议会民主,罪成可被判坐牢长达20年,以及第124C条文,即试图展开破坏议会民主的活动,罪成可被判入狱15年。”

拉查里今日在第13届全国大选媒体汇报会上指出,若在竞选期之前发生任何破坏公共秩序的活动,警方则会援引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

竞选期是在提名之后开始,至投票日前夕的午夜12时结束。

任何活动都需依法通知

吉隆坡总警长莫哈末沙烈指出,任何单位,不管是非政府组织、支持者或政党,若要举行见面活动或讲座,需根据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的规定通知警方。

“必需记得,在当前的时刻,任何的政治活动,包括讲座和见面活动,都受到有关法令的约束,一直到提名日。”

他说,警方将采取行动对付抵触上述法令的人士。

他指出,为方便媒体联系吉隆坡警方取得任何资料,两名警官将受委为发言人。

“我们也有24小时运作的行动室或媒体中心,且已经启动,以处理任何与大选有关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