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有权发庭令禁428集会
阿兹敏和巴鲁申请撤控被驳
人民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阿里及林茂区部主席巴鲁希山,无法撤销他们因于去年参与428集会,而面对的其中两项控状。
高庭法官卡马丁驳回两人的申请时说,他们的申请没有根据。
他指出,推事查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98条文,于去年4月26日,在合法的权限范围内发出庭令。
人民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阿里及林茂区部主席巴鲁希山,无法撤销他们因于去年参与428集会,而面对的其中两项控状。
高庭法官卡马丁驳回两人的申请时说,他们的申请没有根据。
他指出,推事查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98条文,于去年4月26日,在合法的权限范围内发出庭令。
这项庭令禁止任何集会于2012年4月28日至5月1日在独立广场举行,以及警告任何人不要出席、出现在或参与这段期间举行的任何集会。
没有违反联邦宪法
法官说,根据各造的宣誓书、实情及此案的情况,推事查基在2012年4月26日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98条文,发出的庭令是合理的决定,因为当时的情况需要即刻发出庭令,这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
他说,虽然和平集会法令已生效,并给予公众权利举办及参与和平集会,但该法典的第98条文仍然存在,没有遭国会废除。
隆市政局合理决定
他指出,吉隆坡市政局禁止集会主办方使用独立广场为和平集会的地点,实为合理的决定,也与吉隆坡市政局的轻微法律相辅相成。
“警方在阻止集会时,也不能被说成是鲁莽,吉隆坡市政局在不批准于独立广场举行公众集会后,警方才采取行动阻止集会。”
阿兹敏和巴鲁希山于去年入禀申请,要求撤销他们面对的3项控状中的其中两项。
他们在申请中指出,推事查基发出的庭令不合法,因为超越联邦宪法的权限。
他们说,禁止公众举办集会的单位应是警方,而非庭令内所提及的吉隆坡市政局。
本案的主控官是阿都华合副检察司及哈纳菲亚副检察司,而两名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是奈也及莫哈末尤索夫。
安华申请早被驳回
高庭也在今年1月18日驳回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要求撤销他因参与428集会,而面对到的其中两项控状的申请。
在去年5月22日,64岁的安华、48岁的阿兹敏及34岁的巴鲁希山,在地庭被控违反和平集会法令及引起骚乱等罪名,惟他们对所有指控皆不认罪。
他们被指违反推事查基的庭令。
首控状指3名被告控于2012年4月28日下午2时30至3时,在敦霹雳路犯下上述行为,因而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4(2)(c)条文。
他们也是首批在和平集会法令下被控的人士。
次控状指出,安华、阿兹米及巴鲁希山被控与尚未面控的净选盟3.0支持者共谋、串通及教唆丹甘惹朱、拉仄斯古马葛晋德及法韩依布拉欣移开拉惹路前的铁栅路障,违反法庭在4月26日发出的庭令,因此,他们的行为可能导致现场发生暴乱或骚乱事件。
他于同年5月28日入禀法庭,申请撤销这两项控状,不过,安华、阿兹米及巴鲁希山在同年7月2日,被追加一项教唆净选盟3.0的支持者违反庭令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