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令条文授权撤销护照
律师抨移民总监漠视法律
移民厅总监恫言撤销破坏国家形象者的护照,但律师普遍认为,现有的护照法令乃至其他法律,并没有授权给移民厅等政府部门撤销公民的护照。
律师沙立占(Syahredzan Johan)以短讯回复《当今大马》询问时表示,“综观护照法令,我真的找不到有哪一项条文允许(移民厅撤销护照)”。
他说,甚至是也找不到哪一项法律允许政府撤销马来西亚的护照。
移民厅总监恫言撤销破坏国家形象者的护照,但律师普遍认为,现有的护照法令乃至其他法律,并没有授权给移民厅等政府部门撤销公民的护照。
律师沙立占(Syahredzan Johan)以短讯回复《当今大马》询问时表示,“综观护照法令,我真的找不到有哪一项条文允许(移民厅撤销护照)”。
他说,甚至是也找不到哪一项法律允许政府撤销马来西亚的护照。
“我没有发现(任何法律)允许撤销护照。但是个别的法律授权政府禁止民众离开马来西亚,例如1997年高等教育基金法令和1967年破产法令。还有或者你涉及刑事案的保释期间。”
不过,他强调这些法令只是禁止个人离开马来西亚,但是没有授权撤销合格的马来西亚护照。
破坏国家形象说法含糊
另外,熟悉相关法律的律师大卫马修斯受访时表示,上述禁止民众离开马来西亚的举措可以由移民厅总监执行,但是必须先由法庭发出庭令。
“护照法令只是行政法,和公民权无关。例如,它只允许(移民厅)总监遣返非法进入马来西亚的非公民,而且不能实施在公民身上。”
大卫马修斯表示,移民厅总监或许会申辩说,护照法令的12D条款可能授权予部长撤销护照,但是该条款指涉的是政策的事务。
“任何指示必须符合行政法,有合理和公正的理由。所谓‘在外国破坏国家形象’说法很含糊,很难成为撤销护照的适当理由。”
他指出,即便是有关撤销公民的问题,也只能在该公民的作为令其公民权无效时才能这么做。这里所涉及的法律是联邦宪法。
“这包括在别的国家取得公民权,或在别的国家行使公民权,例如投票。”
“但是本质上是不允许撤销的。不能褫夺个人的公民权。”
移民厅总监的言论矛盾
此前,《每日新闻》报导, 移民厅总监阿里亚斯 警告旅居国外的大马人,包括留学生,勿意图推翻政府或污损国家形象,否则将面对护照被撤销,无法回国的风险。
他指称,该单位将毫不犹豫援引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8条文,禁止这些旅外大马人回国长达3至5年。
但是,《每日新闻》之后又报导,阿里亚斯宣称,有6564名马来西亚人因曾在国外犯法,而遭移民局援引1966年护照法令,列入黑名单,禁止3至5年内出国。不过,报导没有说明是根据哪一条文。
阿里亚斯前后的说法矛盾,第一次是指禁止回国,之后却是指禁止出国。
大卫马修斯表示,若移民厅是指上述人士在国外触法,那么他们也可能在国内面对法律制裁。
斥移民厅总监漠视法律
另一方面,律师公会主席梁肇福以短讯答复《当今大马》询问时表示,移民厅总监只能援引护照法令没收和保留护照,但也必须是有关旅行文件犯法,例如“伪造或篡改护照,或者利用他人护照并冒充为本人”。
“如果(移民厅)总监说护照法令赋予其权力(撤销护照),那么他是错的,并且听取了错误的意见。”
他也批评说,即便异议者的言论是错误或者粗鲁的,政府不能“诉诸行政手段发出威胁”。
大卫马修斯说,“他(移民厅总监)这样说是令人惊讶的,显示他漠视法律。整项条文是指移居……他从一个法律跳到另一个法律,显示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
根据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8条文,移民厅总监可以禁止非公民移居,同一法令的8(3)条款,禁止当事人入境。
瓦塔慕迪护照曾被撤销
此前有一著名的案例,即兴权会领袖、首相署副部长瓦塔慕迪流亡英国时,其护照被大马政府撤销。
瓦塔慕迪的代表律师曾援引英国的资讯自由法令向英国边境局询问瓦塔慕迪的大马护照情况,该局的书面回覆表示,该护照“被撤销,因为马来西亚政府拟逮捕瓦塔慕迪,以便面临刑事提控”。
《当今大马》拟向阿里亚斯求证,他所谈到的法律授权移民厅总监撤销护照是根据哪项条文,不过暂时还未能联系上。
炮轰旨在打击异议言论
人民公正党通讯局主任兼斯里斯迪亚州议员聂纳兹米(Nik Nazmi Nik Ahmad)发表文告表示,阿里亚斯的声明完全是误导人的,所谓撤销护照的做法“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他也抨击阿里亚斯跟随内政部长阿末扎希的脚步,打击异议言论。
“批评政府不等于批评国家。比起过去任何时候,全世界的马来西亚人渴望民主改革及自由和公平的选举。这是值得庆幸的事,而不是避之唯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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