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党副主席胡桑慕沙今日在起诉《新海峡时报》及另4造诽谤及索偿1000万令吉案件中败诉。

高庭法官司法专员李兴昌(译音)在内庭裁决时说,相关文章内容并没有诽谤意味。

胡桑慕沙代表律师朱卡南说,法庭认为即便有关文章有诽谤意味,而答辩人抗辩时提到该文章有条件特权及媒体责任的理由是可被接受。

无法证明答辩人诽谤

他说,法庭也认为胡桑无法证明答辩人有诽谤,因此谕令他缴付2万令吉堂费予答辩人。

法庭今日在聆听起诉人的3名证人及辩方2名证人供词后,作出上述裁决。

胡桑慕沙是在2010年起诉《新海峡时报》、两名记者苏哈达及聂英兰、集团前总编辑赛纳兹里及当时的执行编辑再努阿里芬。

根据诉状,胡桑慕沙指辩方在2009年11月23日所撰写及刊登的一篇有关其职位的文章,使其名誉受损,并要求索偿1000万令吉及其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