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呈直辖区伊斯兰法草案,允孩子改教仅需父母一人同意,中央宣传局副主任卢诚国敦促7位马华国会议员反对此项法案,并联合其他政党议员阻止该条文。

malaysiakini interview loh seng kok 061108 02 卢诚国也是马华中委,他今天发表文告表示:“我促请7位马华国会议员反对此项法案。我也呼吁7名马华国会议员联合来自其他政党的议员,不分党派的联手拒绝这项片面的107(b)条文。”

“若有需要,我也将在马华中委会提出这项课题,以重申马华反对父母其中一人单方为年幼儿女改教的正式立场。”

2013年(联邦直辖区)伊斯兰法行政法案,包括107(b)条文,于6月26日已在国会提呈一读。有关条文指只要获得父母其中一人的同意,家长即可为未达18岁的儿女改信伊斯兰教。

卢诚国指出,上述107(b)条文,显然已与联邦宪法第12(4)条款产生冲突。有关宪法条款阐明:“年龄18岁以下的儿女,其宗教信仰由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马华重申,未成年儿女的宗教信仰若出现争议,其宗教信仰应维持其出生时的原状,直到他达到18岁的年龄。”

与联邦宪法条文冲突

卢诚国指出,为年幼儿女改教需由父母双方共同决定,也在联邦宪法附表11的第160(1)条款,以及联邦宪法第8条款有进一步的强调,即宪法条款中的“单数词汇包括复数,复数词汇包括单数”,以及“不得以单一宗教等为理由而歧视公民”。

此外,也应注意宪法第12(4)条款为第(3)款目的,年龄未满18岁的人士,其宗教信仰必须由其父母或监督人决定。

卢诚国表示,在英文版本的联邦宪法,宪法第13(3)条款使用的字眼同样是指涉男性的“他(he)”或“他的(his)”,若真的仅依据字面意思,该条文仅对18岁以下的男性有效,而对女性无效。因此正确的诠释应依据联邦宪法第160条文的解读,即联邦宪法所使用的“男性词语包括女性”,“单数词汇包括复数,复数词汇包括单数”。

他指出,尚有其他法律条款保障了父母在决定年幼儿女的宗教信仰问题上,拥有平等的权利:

一、1978年诠释法令说明“单数词汇包括复数,复数词汇包括单数”。

二、儿童监护法令(1988年修正)第5(1)条阐明,母亲与父亲拥有同等的监护权。

卢诚国表示,若父母其中一人可单方为年幼儿女改教,则马来西亚将无法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的国际义务。

卢诚国指出,更深入而言,107(b)条文国语版中所谓的“母亲或父亲或监护人”,除了凌驾宪法,与联邦宪法条款出现冲突,这也将导致非穆斯林陷入争议性的改教课题。

应立法反映内阁议决

卢诚国表示,在2009年4月22日,内阁曾作出决议,即夫妻其中一人若改信伊斯兰教,他们儿女的宗教信仰应维持在夫妻结婚时所共同决定的状况,或根据夫妻的共同信仰。

“我要求立法者将内阁的此项决定明确制定为法律条文,无论是写入联邦宪法,或是1976年婚姻与离婚法令、2001年儿童法令、1961年儿童监护法令(1988年修改)。”

“因为至今已有不少个案显示,这项内阁议决在没有制定为法律的情况下,一些家长通过相关宗教机构的仓促执行,让其年幼儿女改教,而并没有通知其配偶,而这已经违背内阁的决议。”

国大党领袖促撤销法案

另外,国大党总财政贾斯巴星(Jaspal Singh)也对这项法案感到惊讶,并指其中所修订的条文,是难以接受的。

“如有任何人的家长改教,那他们的孩子在没有得到父母两人的同意下,不应改教,否则就是违反自然公正。”

他进一步说,若有一人生气其丈夫或太太,那就可以利用这个法令,将仇恨报复在孩子身上。

他批评,这是最危险,具颠覆性质和违反宪法的条文,显然政府是在没有咨询相关单位的情况下,修改法令。

他呼吁政府马上撤销这个法案,并在重新提呈前,咨询所有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