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第107(b)条文因为规定未成年孩子只需父母其中一人同意就可改教而引发轩然大波,不过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律师协会(PGSM)解释,该条文其实是保留原有法令条文的原意,并没有经过大幅变动,因此该会认为有需要非穆斯林社会做出厘清。

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律师协会主席慕沙阿旺发表文告表示,引起争议的第107条文规定其实在《199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就已经存在,它是出现在该法令第95条文,并从1993年起开始执行。

旧法令第95条文是关于非穆斯林皈依伊斯兰教所须符合的条件。该条文规定,改信伊斯兰教的人士必须已经达到18岁,否则他就必须获得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伊斯兰法律师协会认为,争议第107条文的人士并不明白(来龙去脉),因此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厘清。”

“如果撤除(新)法案里的第107条文,那么(旧)法令的第95条文还是生效。”

他州都已提呈新法

慕沙阿旺表示,新法案其实已经在其他州属提呈,分别是彭亨(2001年)、马六甲(2002年)、雪兰莪(2003年)、柔佛(2003年)、槟城(2004年)、吉打(2008年)、登嘉楼(2008年)、森美兰(2009年)和霹雳,而联邦直辖区事实上是处于落后的。

中央政府是在上周三向国会提呈《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其中第107(b)条文规定,未成年子女改信伊斯兰教只需要父母其中一人同意,再次引发宗教争议。

律师公会主席梁肇富就指出,该条文是 违反宪法 ,因为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规定,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应该是由“他的家长(his parent)或监护人”决定,而这里的“家长”,应该是指父母两个人。

马华、国大党、民政、行动党和五大宗教理事会也同样表达反对的立场。

反对就需修改宪法

慕沙阿旺也表示,新法案的第107条文其实是符合联邦法院针对Susie Teoh案和其他案件的判决,即未成年的孩子只需要母亲或父亲或监护人的同意,就能皈依伊斯兰教。

因此,他表示,根本不存在宗教理事会尝试剥夺非穆斯林在宪法上的权利,因为宪法本来就是如此规定。

“如果有任何人不认同第107条文,那么这意味着就必须修改宪法。”

不能断绝母子关系

慕沙阿旺也表示,伊斯兰法律师协会同意,幼儿的改教问题应该由法庭根据个别事实来定夺。

不过,他表示,最重要的就是那些和孩子一起改教的父亲,同时也必须顾及孩子和未改教母亲的关系。

“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一个人的信仰,不应该断绝母亲和孩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