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教法案课题延烧之际,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今天赞扬伊斯兰党立场比巫统/国阵还要中庸,因为它支持未成年人改教应获得父母两人,而非单方的同意。

“雪兰莪伊斯兰党比国阵、巫统和副首相慕尤丁还中庸,他们宣布18岁以下的孩子若改教,必须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不是其中一方而已。”

林冠英在今天文告指出,雪州伊党主席阿都拉尼反对家长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相反地,改教如此重大的决定必须获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

“这与丹斯里慕尤丁不同,他在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中,维护单一家长为孩子进行改教,他的理由是这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而且范围也已经改变。”

雪伊党支持双家长同意

NONE 《马来西亚内幕者》昨天报道,阿都拉尼(右图)表示,反对目前在国会推动的联邦直辖区伊斯兰行政法案,其中让单一家长就可以为未成年孩子改教的条文。

“它(改教)不是选择食物吃的问题,但好比购买豪华车那样。它必须细腻处理,同时获得两个(家长)的同意。”

单一父母规定违反宪法

也是峇眼区国会议员的林冠英强调,无疑的是,慕尤丁错了,任何父母单方面为孩子进行改教是违反联邦宪法第12(4)条文。

他指出,律师公会说,联邦宪法指必须获得父母双方同意,而不是像上述法案那样,在18岁以下孩子改教问题上,有意将“双亲同意”扩大成“其中一名家长同意”。

“2009年4月,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已经重申,宪法条文禁止任何家长单方面为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孩子改教必须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

国阵旧立场仅为捞选票

林冠英表示,如今回头看,不难发现国阵在2009年的立场是为了在2013年大选捞取选票的恶意、欺骗伎俩。

“一旦选举过去,国阵就改变立场,背叛选民,在道德上没有丝毫的歉意。”

他强调,行动党反对任何单方面由单一家长为孩子改信任何宗教,无论是基督教、伊斯兰、佛教还是兴都教。

反对侵害非穆斯林权益

“行动党的立场是,在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下,任何18岁以下的孩子若进行改教,必须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才算合法有效。”

林冠英指出,行动党领袖将会主办对话会及会议,与受到上述法案影响的人士见面。

“行动党重申,我们不反对那些能够为穆斯林带来福利的条文,我们反对的是那些侵犯、破坏及剥夺非穆斯林宪法权利的条文。”

张志坚:打捍卫伊教牌

另一方面,行动党巴占区州议员张志坚呼吁全民关注和要求内阁删除《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的第107(b)条文。

他在今天文告指出,不排除这次中央政府迫不及待拟出这份《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另有政治动机。

“对于巫统来说,一是纳吉为了在党选保持胜算,必须打出巫统伊斯兰教捍卫者的鲜明旗帜;二是可以制造行动党与伊斯兰党之间的宗教立场摩擦。”

“巫统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提出违宪法令之余,也藐视国阵成员党的反对声浪,以及枉顾国家和谐,实属非君子所为。”

易意气用事而错误决定

张志坚表示,有关法案与条文不但违反联邦宪法,也损害宪法赋予保障非穆斯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将影响家庭完整性、宗教自由与国家和谐。

他指出,法案的核心课题是第107(b)条文,阐明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同意,便可为未成年孩子改信伊斯兰教。

“这表示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因‘一时意气用事’让孩子改信伊斯兰教,而事后想转为信奉其他宗教,那么这是难如登天了。”

“如同引爆一颗震撼弹”

张志坚表示,倘若有关法案有关条文在国会通过成为法令后,有如在非穆斯林社会引爆一颗震撼弹,其影响力极大,祸延非穆斯林未成年孩子的信仰权利。

“孩子是属于父母双方的,所以改信其他宗教理应得到双方同意。”

他强调,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文,18岁以下者的宗教信仰必须由父母2人一致同意而有所决定,若家长只有一个人还健在,才由一个家长来决定。

民间和执政党表明反对

张志坚指出,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和大马律师公会已对此条款表示关注,因为任何父母一人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行为,除了违宪和在道德及伦理上犯错,对父母的另一方也不公平。

而前内阁部长暨沙巴民统党主席柏纳东博也表示,有关法案不但违反联邦宪法,也与政府推行的政府转型计划,尤其是一个大马理念所提倡的接纳、包容与中庸精神背道而驰,并要求该法案从国会被撤回,以便国阵针对相关宗教课题进行全面讨论后才重新提呈。

张志坚也说,国大党也公开表明有关法案的条文并没有征询过他们的意见,而国大党署理主席拿督斯里苏巴马念也认为该条文并不符合政府在这项课题的立场。

他指出,马华副总会长顏炳寿律师对于此事也表示反对,也强调马华公会立场鲜明,不认同任何违反2009年4月22日所达致的內阁共识,认为政府有必要刪除伊斯兰教行政(直辖区)草案中违反有关共识的条文。

张志坚表示,鉴于上述团体的专业意见,加上执政成员党所提出的言论,内阁应自觉性主动删除有关违宪的法案与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