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一周的监狱扣押,“性爱二人组”陈杰毅与李美玲今天获得法庭允许,以每人3万令吉保释候审。

吉隆坡高庭允许他们以每项罪名1万令吉,以及1名担保人下,离开监狱。

他们在7月19日吉隆坡地庭面对抵触煽动法令、刑事法典与电检法令的3项罪名,因此需要交出3万令吉。

不过,高庭法官莫哈末阿兹曼(Mohd Azman Husin)也向他们发出了3项限制条件,其中包括扣押他们的护照。

“法庭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条文及2012年司法法院法令第35条文,批准检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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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上载猥亵资料

 

法庭也严令两人不得上载任何资料,或者使用任何的网路器材(包括智慧型手机)来上载任何足以抵触宗教和种族敏感的色情与猥亵资料。

法官随后在内庭也附加另一项条件,即两人必须在每个月1日向最邻近的警局报到。

因公众利益不保释

 

地庭法官慕达查迪在上周五(19日)基于公众利益,不允许两人保释。陈杰毅及李美玲两人随即被分别扣留在双溪毛糯监狱及加影监狱。

他们之后针对不允许释裁决提出司法检讨。

首控状指出,两名被告在他们的面子书“Alvin and Vivian-Alvivi”,发表具煽动性的内容,即两人享用肉骨茶的照片和贴文,打上“祝贺开斋”的标题,还写上“香、好吃和开胃”字眼,照片还有“清真”的标志。

他们被指于2013年7月11日和12日晚上10时48分,在怡保路的珍珠坊犯下上述罪行。

两人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罪成者,若是初犯,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长达3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可被判最高坐牢5年。

次控状指出,两名被告于2013年7月6日和7日晚上9时至凌晨2点,在上述相同地点,在网站http://alviviswingers.tumblr.com刊载猥亵照片。

他们抵触2002年电检法令第5(1)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低1万令吉或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在他们的面子书上载的内容和评论,有可能引起其他宗教徒的敌意,而这些内容是于2013年7月11日和12日晚上10时48分,在金马路的一家餐馆被人查阅。

他们抵触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短两年及最长5年。

驳回分开审讯申请

不过,法官莫哈末阿兹曼(Mohd Azman)驳回,辩方律师要求3项控状分开审讯的申请。

“这是为了节省时间与成本,因为这些都涉及相同的证人。”

辩方律师张裕田要求分开审讯第二项控状,因为它与第一及第三控状无关联。

因政客施压拒保释

张裕田在陈词时表示,地庭法官的做法错误,不能纯粹因为政治人物的施压而基于公众利益的考量下,拒绝两人保释。

“而且,根据报道,他们在其他的帖文已经为错误道歉,并且在媒体上已经报道。”

张裕田也指出,陈杰毅目前在双溪毛糯遭到单独囚禁,如果不被允许保释,这犹如法庭在未定罪前就已经对他施加惩罚。

以依沙(Ishak Mohd Salleh)为首的检控团队,开始反对司法检讨申请,因为他认为,这应该是以上诉的方式进行。

不过,法官驳回其初步反对,并认为法庭有权力聆听司法检讨的申请。

目前陈杰毅的母亲正在缴付保释金。张裕田受询时说,由于时间所限,两人今日不大可能获得保释,他已要求监狱局明早把两人带往法庭。

案件择定8月23日在地庭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