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强硬难接受谈判底线
公民团体促退出跨太协议
槟城消费人协会为首的公民团体,为跨太平洋贸易伙伴关系协议(TPPA,以下简称跨太协议)谈判划出一套不可妥协的底线(red lines)。若该底线不为其他跨太协议国接受,政府就不该签署这份协议。
槟城消费人协会主席莫哈末依里斯今天召开记者会表示,随着国际贸易部今年8月1日在公开讨论会上呼吁各界提供意见,槟消协、自然之友及其他环保、社会、卫生和劳工组织如今响应号召,提出一套“底线”。
莫哈末依里斯披露,这套底线已在8月12日寄给所有内阁部长,包括首相和副首相。
槟城消费人协会为首的公民团体,为跨太平洋贸易伙伴关系协议(TPPA,以下简称跨太协议)谈判划出一套不可妥协的底线(red lines)。若该底线不为其他跨太协议国接受,政府就不该签署这份协议。
槟城消费人协会主席莫哈末依里斯今天召开记者会表示,随着国际贸易部今年8月1日在公开讨论会上呼吁各界提供意见,槟消协、自然之友及其他环保、社会、卫生和劳工组织如今响应号召,提出一套“底线”。
已呈内阁与正副首相
莫哈末依里斯披露,这套底线已在8月12日寄给所有内阁部长,包括首相和副首相。
内容涉及跨太协议多个主题,包括商品、服务、投资、金融、电信、政府采购、竞争、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公共卫生、食物安全与标签、清真产品等等。
他说,有关“底线”提出了公民组织的忧虑,即担心跨太协议将给国人带来不利后果的领域,因为该协议是以《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为模本制订。
“拿全部以往的《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作比较,可知美国对所订条款态度强硬;其建议只有约5%可更改。”
美国立场强硬难让步
莫哈末依里斯回顾说,其他国家和美国谈判自贸协议时发现,难以接受美国强硬的立场,因此虽然开始了谈判,最终却没有结果。
“跟美国谈判自由贸易协议的63个国家中,有43个发现美国坚持的条款对他们国家不利而退出谈判。”
“我国也是退出者之一,时任首相阿都拉决定不与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
他说,根据报道,美国当时坚持的条款,共有58处逾越了我国内阁定下的底线。
干脆现在就退出谈判
莫哈末依里斯表示,按照公民团体如今提呈的底线,我国政府不应签署跨太协议。因为,根据以往美国与别国谈判的经验,他们怀疑美国是否会接受。
“我们促请政府勿签跨太协议。既然以往有其他国家退出与美国的自由贸易谈判,我国现在就应该退出谈判。”
“我国政府首先应关心和考虑大多数国民的利益,非企业和商家的利益。”
他最后干脆促请,政府现在就退出跨太协议。
公民团体给《跨太协议》谈判划的12项底线如下:
1.关于贸易与商品
-商品不能全部取消税务;敏感商品应在例外(若取消抽税或大量减税,对本国厂商不利)。因此,取消税务不可包括白米、其他粮食产品、烟草、酒、汽车领域和其他本国有生产的敏感工业产品。
-不应禁止或限制抽出口税。我国靠出口税来维持本国加工和生产几种商品,包括木材、鱼和棕油。此外,出口税也是政府收入之一。
-取消纺织品和服装的“纱产品规定”。按此规定,我国服装厂商只能向跨太协议国买纱,这将提高生产成本。
2.关于服务
-必须加上可自由选择用“准许进口项目清单”方式,而非所要求的只可用“不准进口项目清单”的方式。如用“不准进口项目清单”,除非列入清单,否则都可自由进口。其危险是:所有新领域(因此没列入清单)都自动开放给其他跨太伙伴国的公司。此外,如我国日后决定自行发展某个领域,但却面对早已开放的问题。
3.关于投资
-应取消这一章。
-如坚持保留,我国不可接受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机制或条款。因为当来自跨太伙伴国投资者向政府要求赔偿或诉讼时,这条款就容易使政府蒙受损失。
-协议不应限制本国管理资本流动,因此本章不应要求资本自由流动。
-本章不应有“公平待遇”条款。
-本章不应有没收条款;没收条款应完全删除,包括“间接没收”。
-在要求履行责任方面,不应限制超出世贸组织所定者。
-因州或地方政府违反投资保护条款,已引发多宗投资争端,需中央政府付钱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此本章条款不应约束州和地方政府。
4.政府采购
-协议不应有任何关于政府采购的项目。
-如有这一章,就必须有有效的例外条款,允许我国保持优先照顾国民的政策;根据国家目标,保留采购给本国特定社群。
-如有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制定足够高和适当的起点。
-它也应允许适当的抵消方法。
5.知识产权
-协议不应该有知识产权这一章。
-如有这一章,则不应超出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
-最重要的是不可延长专利年限。
-协议不应该有任何下列条款要求:资料专属权;把专利地位与药品注册相挂钩;新用途专利;或禁止政府准予违反专利。
-协议不可有延长版权年限条款。
-协议不可有规定植物、动物和天然微生物专利的条款。(否则就违反我国《1983年专利法令》)
-协议不应该有任何条款要求我国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我国已有2004年保护新植物品种法令》,不应由《跨太协议》来改动。)
-协议不应有任何条款要求我国参加1980修订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6.竞争与国有企业
-协议不应有竞争这一章。
-如有这一章,不应通过解决国与国争端的方法来执行。
-协议不应有任何关于国有企业的条款或章节,因为这会限制这些企业的运作和生存能力。
7.关于金融服务
-不应要求我国开放金融服务业,或规定金融的开放程度。
-不能削减我国管制金融领域的权力或制定政策的自由,尤其在要使金融稳定的时候。
-不应阻止我国自由制定政策来加强管制资金的流入和流出。
-不应要求我国开放金融机构或发放新的金融票据,尤其是来自外国的机构的,因为我国对其风险所知无几。
8.电信
-协议不应有这一章。
-任何关于电信的章节,不可针对主要“供应商”,如马来西亚电信公司,以图增加它们的负担,否则马电信的利润和完成社会服务目标的能力将严重受损。
9.食物安全与食品标签
-协议不应有任何条款,(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一章)限制我国管制食品安全的能力。跨太伙伴国尤其不应要求我国更改现有法令(即《2007年生物安全法令》和《2010年食物管理条例修订本》)。该法令规定须辨识和标明转基因生物和此类生物产品,包括转基因食品。
10.公共卫生
-《跨太协议》不可有使病人或政府难买贵药的条款。
-它不应有任何阻止生产、发展和使用仿效药的条款。
-烟草控制措施,如管制香烟包装和其广告,应明确排除在协议之外。
-跨太伙伴国不可限制我国政府对酒类成分含量和警告标签所做的规定。为消费人的安全,我国政府应可自由决定标签的大小和显著程度。
11.清真产品
-跨太伙伴国不应削减我国管制清真产品的权力;因此,跨太伙伴国应以例外来处理此类产品。
12.例外条款
-这一章应包含必需和有效的例外条款,如处理金融危机、卫生、环境、保护消费人、清真产品、等等,而且是适用于协议各章的。


确定要删除留言?
此后将无法恢复